这是中国旅行证的介绍,里面有这一段证明了是在海外出生的华裔,不仅是青少年,就是成年之后仍然可以保有中国国籍

来源: 2026-02-13 12:28:3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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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vel Document
2010年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封面
中国旅行证个人信息页
签发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
类型 旅行证件
用途 出入境证件及身份证明
签发对象 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
有效期 2年
费用 中国护照相同(见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是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所使用的旅行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驻外使领馆签发给符合条件的旅外中国公民,其中主要包括在外出生,不具有中国户籍国籍冲突者;遗失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亟需紧急旅行证件的中国大陆居民和中国籍澳门居民及符合条件的中国籍香港居民;需要访问中国大陆又未持回乡证台胞证的旅外中国籍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居民。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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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版中国旅行证自1978年9月1日起开始使用,先后有1978、1984、1988、1999及2004共五版[1]。1999版及2004版旅行证均有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版本[2],一般为两年多次出入境有效[3],其中1999版旅行证根据不同效期有8页(一年一次)及16页(两年多次)两种式样。

旅行证颁发对象为不需或不便发给护照之中国公民,包括:回国定居不再出境之华侨,持有并欲保留台湾证件者,或旅居印度、尼泊尔之藏胞等[4];后亦取代自1951年起颁发、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归国证明书[5]

例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大使馆组织滞留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中国大陆、台湾与港澳人员紧急撤退。伊拉克政府要求中方必须对这些人员作身份确认,而使馆又不可能在台湾人持有的中华民国护照上盖章确认,所以最终决定由使馆给这些台湾人员签发一次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经由陆路撤退到约旦[6]。依台湾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人民不得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否则即视为大陆地区人民,注销台湾户籍、丧失台湾身份;但旅行证既不属于“护照”,便不在禁止之列。

发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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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在以下情形颁发[7]

  1. 若中国公民因护照丢失、被盗、损坏或过期,并急需返回国内; 
  2.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办理护照的中国公民;
  3. 需要赴内地但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籍港澳居民; 
  4. 需要赴大陆但未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籍台湾居民; 
  5. 国籍冲突”人士,如因出生地或第三国国籍法,在出生后立即获得他国国籍,但依中国国籍法仍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8]和成年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