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读一下中国国籍法的第五条和第九条,就明白谷爱凌完全可能符合该法的规定合法拥有中国国籍,而且也不是因为她的运动员身份

来源: 2026-02-11 11:07:43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可见,这里关键在于,她妈妈在她出生的时候,是否已经定居国外(持有绿卡)是关键因素,如果她妈妈在那时还没有拿到绿卡,是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她就有中国国籍。即使之后她妈妈拿到绿卡或是成为美国公民,并不会对她已经拿到的中国国籍有任何影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谷爱凌出生时是婴儿,当然没有表达"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能力,只要她没有主动去要求加入外籍,就不符合国籍法第九条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而丧失中国国籍。事实上第九条只适用于出生在中国大陆,通过归化入籍加入外籍的前中国公民。国外出生和港澳出生的都不适用。

对于持有外籍护照的港澳居民,中国人大做出的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