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5月6日,新上任的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宣布将会让英格兰银行独立于政府运作,并授权该行制定全国的货币政策[10][11]。按照《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令》,货币政策委员会将享有自主权釐定利率,并有义务将通胀率保持在政府所设的2%目标水平(可浮动范围为±1%);否则,英格兰银行行长需要致函财政大臣,解释无法达标的原因和讲述如何令通胀率重新回落至目标水平[12]。财政部则保留了在极端情况下接管或指示英格兰银行的权限,但该行行动必须在接管后28天内获得国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