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Graham v. Connor 案中的定调。大法官明确指出:判定执法是否过度,必须从**‘现场警员的视角’
这是 ‘bustout' 同学,在下面的贴子里争论的 一部分。 我专门查了一下,是有一部分真实性的。比如
当嫌疑人 手持仿真枪对准 执法者时,该执法者使用致命武器 是可以认为合理的。执法者无法知道疑犯
武器的真假。 但并不绝对,不是只要执法者“自己感觉到了致命危险”,就可以开枪的。最重要的一条
是 “ objective reasonable" ,也就是要有 ‘客观合理性’ (重点:不是主观合理性)。所以说 JR警官
对 Renee Good 的 第一枪是 ‘arguably self-defence' , Renee Good 的车头是有一个时间点上 正对着
JR警官的。 当然,需要具体的调查结果才能确定。 但第二枪和第三枪 JR 警官如果声称尽管他在车的
侧面,他仍就感到 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是否是“objective reasonable" ? 同样在 Pretti 的枪击案中,
Pretti 在倒地的情况下,请注意并不构成‘扭打’,因为Pretti并无任何反击的动作。Pretti 也并没有完
全静止,但控方律师可以说他只是支撑着避免 脸部直接撞地,考虑到这时候他的枪已经被 夺走了,这
是否还能对执法者构成 客观合理的致命威胁 ? 这时的kill , 还能算执法者的正当防卫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