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宝马诉戈尔案 (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1996)
这是关于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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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名医生(戈尔)购买了一辆宝马,后来发现该车曾被重新喷漆以掩盖运输中的损坏。陪审团最初判给戈尔 4,000 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高达 400 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后来被州法院减至 2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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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介入: 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介入,认为 200 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相对于 4,000 美元的实际损失来说“极度过分”(grossly excessive),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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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这一判决确立了评估惩罚性赔偿是否合理的三个“指南针”标准,限制了陪审团在赔偿金额上的自由裁量权。
2. 埃克森美孚诉贝克案 (Exxon Shipping Co. v. Baker, 2008)
此案源于 1989 年瓦尔迪兹号(Valdez)油轮漏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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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陪审团判处埃克森美孚支付 50 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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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介入: 经过多次上诉,最高法院最终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在海事法框架下,50 亿美元的数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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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最高法院将判决金额大幅削减至约 5 亿美元(即与补偿性赔偿 1:1 的比例)。这实际上是用法律准则直接否定了陪审团的巨额裁决。
3.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 2010)
虽然这不直接是“推翻一个具体刑事陪审团判决”,但它展示了最高法院如何通过法律解释使之前的定罪变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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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许多基于严厉枪支管制法律而作出的陪审团定罪,在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法律违宪后,实际上都被法律层面撤销或无法维持。
4. 关于“法律审后判决” (JNOV) 的程序示例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陪审团给出的结论完全没有证据支撑,法官可以行使 J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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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逻辑: 即使陪审团说“A 有罪/有责任”,法官可以裁定:“即便我们以对原告最有利的角度看所有证据,法律上依然无法得出 A 有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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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法官不能轻易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因此这种介入通常只发生在“纯法律错误”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