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法、主权、人权和正义 ——从美军侵入委内瑞拉捉拿马杜罗说起

浅论国际法、主权、人权和正义

      ——从美军侵入委内瑞拉捉拿马杜罗说起

克拉

引言:霸权与“双标”

2026年1月3日凌晨,美国海军、空军和特种部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突入委内瑞拉首都,瘫痪了委军在首都及其周边的防空系统,轰炸了机场、军营、警局,重创了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的古巴卫队,逮捕了马杜罗及其夫人,并将他们押送到纽约。美国的这一军事行动,遭到了东大、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国的强烈谴责,同时也引发了西方某些国家的批评,虽然大多西方国家的态度是沉默、保留或支持。

武装侵入他国领土或领空,自然违反了作为国际法重要文件之一的《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即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假定马杜罗确如美国政府所言,参与和组织了国际贩毒集团的犯罪行为,那么,此罪在委内瑞拉亦被列入刑法,所以,此贩毒集团之犯罪行为在委内瑞拉境内的环节理应由委内瑞拉司法机构处理,在委内瑞拉和美国境外的环节由国际司法机构处理,在美国境内的环节由美国司法机构处理。可是,马杜罗人在委内瑞拉境内,除非委内瑞拉立法和司法机构同意引渡,否则,尽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委内瑞问题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对该国的人权状况表示严重关切(“根据事实调查团的详尽记录,委内瑞拉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外处决及其他任意剥夺生命权的行为;任意拘留;强制失踪;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强调必须追究马杜罗政府所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及危害人类罪的责任;虽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七章明确规定,在必要时可使用武力恢复和平,并于2011年2月26日一致通过了第1970号决议,提出了“保护责任”(R2P)概念,授权联合国某国政府无力或不愿采取行动时,采取行动“防止该国发生人道主义灾难”;美国也不可进入委内瑞拉境内实行“长臂管辖”,执行“远程捕捞”,哪怕马杜罗遭到国际司法组织通缉。正如调查团专家成员亚历克斯·内夫所言:“马杜罗政府长期严重侵犯人权的记录,不能成为美国违反国际法进行军事干预的借口。”“同样,美国攻击行为的非法性,丝毫不能减轻委内瑞拉官员——包括马杜罗——对其多年来实施的镇压和达至危害人类罪的暴力的明确责任”(联合国网站https://news.un.org/zh/story/ 2026/01/1141406)。

当然,特朗普政府侵入委内瑞拉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缉拿作为毒枭的马杜罗及其夫人,也不单单是为了替美国石油公司讨回20年前被委内瑞拉前总统查韦斯没收或低价收购的企业资产,更不单单是为了拔掉作为俄罗斯和东大在南美洲之基地的马杜罗政权,毋宁说,多多少少是因为委内瑞拉百姓的人权深受马杜罗独裁政权的严重侵犯,是出于对石油资源富饶的委内瑞拉人民衣食不保、绝对贫困之境遇的深切同情,是为了让美国企业和人民与委内瑞拉政府和人民获得双赢。毕竟特朗普政府成员中有像现任国务卿卢比奥那样的前古巴难民和像现任副总统万斯这样的原底层穷人,毕竟作为商人的特朗普接受过西方传统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的熏陶,普世价值或深或浅地扎根其心灵深层,以致在他的严厉威胁下,伊朗哈梅内伊神棍政权及其打手伊斯兰革命卫队至今不敢镇压伊朗全国范围的人民起义。用他近期的话讲,唯一能够限制他行为的是其“自身的道德规范”和“个人意志”,颇有集康德的“道德律令”和尼采的“权力意志”于一体的风神,虽然身为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决断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三权鼎立的美国国会、法院甚而其他政府成员和其他政府机构的囿限。

相形之下,俄罗斯在联合国安理会指责美国对委内瑞拉的入侵,并得到包括东大在内的若干国家的助力,就不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了,而是滑天下之大稽。美国只是短暂侵入他国,目的也只是捉拿犯罪嫌疑人和人权践踏者,俄罗斯则不然,它不只是大规模武力侵犯他国主权和人权,更是武力并吞他国领土,对占领区人民实行极权统治。至于那些对俄罗斯侵略和并吞他国领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供应军火、暗中策应或经济支撑的国家,有何法律或道德理由来指责美国呢?这不光是国际法上的“双标”,更是在价值观上视作为国际法之根基的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为无物。

为了消除看客们心中的疑惑,澄明主权问题及其本质,阐释国际法及其终极价值,揭示全球安全秩序、世界实力格局与国际法及其正义原则之实践的错综和矛盾关系,笔者打算从国际政治学、政治哲学、伦理哲学、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或高度来阐发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国际法及其原则

什么是国际法?百度百科云: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它具有国际人格之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其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国际法涵盖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其范围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别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以及国际经济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强制实施主要依赖国家自身行动。

摆在我们面前有两部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一部是《联合国宪章》,它是规范联合国成员行为的准则;另一部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英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它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地阐述了所有人固有的且不可剥夺的权利,为国际人权法奠定了基础。按百度百科的说法,《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显然,作为国际正义的要件,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两大基石。

从国际法的实践看,联合国曾经授权联合国成员国采用武力方式对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国实行入境军事打击。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50年7月7日通过84号决议文,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授权美国组织联合国军,授权联合司令部斟情对北朝鲜军队作战。又如1990年8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660号决议,谴责伊拉克科威特的军事入侵,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撤军并恢复科威特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鉴于伊拉克未在联合国安理会第678号决议设定的最后撤军期限(1991年1月15日)内撤军,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基于联合国决议,于1991年1月17日发动代号“沙漠风暴”的军事行动。

不仅如此,联合国以及获其授权国家的维和部队多次对发生在世界各地如索马里、东帝汶、前南斯拉夫地区的人权灾难,进行了“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或曰“人道干预”。从法律意义上讲,人道干预是外国用武力进行干涉的一种形式。它可以被定义为:为了阻止或反对在第三国境内发生对最基本人权的大规模侵犯(特别是大规模的屠杀和种族灭绝行为)而使用武力,尽管受害者并非干预国的国民,同时也不存在权威国际组织 、尤其是像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最典型的莫过于北约对科索沃人权灾难的军事干预。

尽管《联合国宪章》第2条(禁止成员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第51条(成员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的自卫权)对各国武力干预作出了规定,但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价值之一除了禁止使用武力外,还有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且不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亦为联合国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各国行为的指南。保护人权的观念在 1945 年以后越来越被联合国所关注,今天已被看作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因素之一。因此,当维护和平与尊重人权产生矛盾时,例如当发生对个人权利的显著违反和大规模酷刑时,越来越多的人或国家认为主权原则和不诉诸武力规定必须让位于人道的责任。

不难发现,反对干涉他国主权与保护各国人权,即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时常陷入二律背反的窘境,或者说,构成了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人权宣言》为核心的国际法的逻辑悖论。

二、主权及其指归

“主权”(法语:Souveraineté)通常被定义为对领土和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独立不依的控制权和自主权,既包含国家内部的治理权(立法、执法、行政),也包含国家对外的自主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防自卫)。“主权”概念及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

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 ,1530年─1596年)出于对法国宗教战争混乱局面的回应,提出了主权理论,呼吁建立以绝对君主制形式存在的强大中央权威。他1576年出版的《共和国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中指出,主权是国家本质固有的,“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la puissance absolue et perpetuelle d'une République);同时,又是一种超越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即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主权可以是人民自己的权力,因为主权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他倾向于君主制,认为建立君主制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共权力,君王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虽然“主权是不受一切法律限制的权力”,但“所有君主都要受自然法制约”。博丹将君王视为主权者,是因为相信自然法的存在,有永恒和至高的正义在审视、监察、奖惩人类的行为。《共和国六书》常被视为欧洲第一部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著作(参阅让·博丹《主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国人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著作《利维坦》(1651年)创建了第一个现代社会契约论(或契约论)版本,他认为,为了克服缺乏他人合作的“肮脏、野蛮和短暂”的生活状态,人们必须加入一个“共同体”,并服从于一个能够强制他们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主权力量”(参阅《利维坦》第十七、十八章,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无疑,霍布斯是第一个提出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协商而非自然服从之上的人,从而超越了德国《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博丹的主权理论。

霍布斯的理论对主权概念的形成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法国人让-雅克·卢梭(J. J. Rousseau,1712—1778)在其《社会契约论》里论述了主权以及主权在民的观点:(1)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剥夺,则被剥夺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动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族共和国。(2)主权,或称公意,是不可剥夺的,因为意志无法传承;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本质上是普遍的和正确的;主权受公共利益的制约和限制,通过法律来行使权力(参阅《社会契约论》第二卷,商务出版社1980年版)。

综上,主权概念包含两个要件:(1)权利(英语:right;德语:Recht):任何国家拥有自主独立、领土完整、国防自卫的权利;(2)权力(英语:Power;德语:Macht):任何国家都有自我立法、治理、组织的权力。不过,由于国家建构的目标是保障国民的生存、发展、权利、自由、福祉,由于国家管理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故而,第一,保护国民的综合权利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第二,政府的权力源于和基于国民的政治权利。一言以蔽之:人权乃主权之根源与指归。

三、人权及其地位

什么是“人权”?人权(英:human  rights;德:Menschenrechte)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涵盖生命、自由、平等、尊严等核心内容,其保障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法依据,各国通过法律和政策加以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共有三十条,大抵营构了完整的人权概念体系,按其性质可分为三大类,每类包含具体权利: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等,强调个人免受侵害的自由。‌‌
  2.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需国家积极保障。
  3. ‌集体与发展权利‌:如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强调群体与全球协作。‌‌

显而易见,所谓“人权”,在现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系统中就是“公民权利”的同义词。这里,所谓的“现代国家或地区”当然不是指像俄罗斯、伊朗、委内瑞拉、朝鲜等经济上不发达或落后的极权国家或地区,也不是指如印度、菲律宾、阿根廷等这样的欠发达或发展中的民主国家或地区,而是指发达民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或台湾。

尽管“人权”涉及集体及其发展,但最终还得落实于个体。也就是说,“人权”在逻辑上不是集合概念,而是属种概念。济南高干享受高规格医疗待遇,淄博农村居民仅有基础医疗保险,且每年要缴纳600多元;上海处级公务员的养老金是上海普通工人的两倍,是上海农村居民的十倍。这不是“人权”,而是“特权”。“特权”形式上貌似“权利”,即“特殊权利”,但因它无法律背书,不是“法权”,不具备德国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所说的“普遍的有效性”(verallgemeinende Gültigkeit),借用德国人马克思《资本论》里的术语,乃是“权力”的“转化”(Verwandlung)。

在政治哲学或法哲学体系中,“主权”和“人权”同为其核心范畴。然而,鉴于主权概念基于人权概念,鉴于人及其权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人是目的”——康德语),鉴于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是我们考察、分析、预测、评判历史与社会的价值尺度,鉴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是以人的生命自由、生活福祉和全面发展为理想,以构建平等、公正、民主、无界的并“以个体的自由发展为所有人自由发展之条件”( „worin die freie Entwicklung eines jeden die Bedingung für die freie Entwicklung aller ist“)的“自由人联合体”( „Verein  freier Menschen“ 为归宿(Karl Marx: Das Kapital III),因而,人权在价值系列上的位级或价值结构中的层级应当而且必然高于主权。

四、国际正义及其悖论

正义(古希腊语: δικαιοσ?νη; 拉丁语:dikaiosýne;法语:iustitia;英语:equity和justice;德语:Gerechtigkeit),包含三重释义:(1)公正(如主持正义);(2)合理(如程序正义);(3)正当(如正义战争)。

古希腊人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又将“特殊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含回报正义和纠正正义)(参阅《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正义”,三联出版社版2024年版)。

美国人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制度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个人正义——在制度本身具有正义性且个人接受该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受到的正义。制度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生活有着根本性和贯穿性的影响,它构成了个人和团体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有二:(1)第一原则:保障每个人享有广泛平等的自由,即平等自由原则;(2)第二原则:包含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机会对所有人开放)和差异原则(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参阅《正义论》(修订本)第二章“正义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可见,作为伦理哲学范畴的“正义”概念与作为社会哲学或法哲学范畴的“社会正义”(英语:social justice)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说,“社会正义”概念及理论是“正义”概念或理论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领域的延展。它聚焦于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合理分配模式。即:(1)资源分配: 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机会、权力等,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2)机会平等: 提供开放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消除因种族、性别、出身等因素造成的不公。(3)尊严与尊重: 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重视所有劳动和生命,反对剥削和歧视。(4)社会合作: 在一个被认为是正义的社会体系中,社会合作、政治合法性与公民效忠才更稳固。

那么,什么是“国际正义”呢?“‌国际正义”是指国际社会遵循的公正原则体系,核心是主权平等、人权尊重和秩序维护‌。‌‌

康德于1795年发表了哲学论文《论永久和平》。该文基于启蒙理性主义,针对当时欧洲战争频发的地缘政治背景,提出通过国际法律体系实现人类持久和平的法哲学构想。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作为各个国家之间永久和平之条件的六条“预备条款”(Präliminarartikel),其中关键的条款为:(1)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得由另一个国家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赠送的手段收为己有(第二条);(2)任何国家都不应使用暴力干涉其他国家的宪法与政府(第五条)。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家之间永久和平之规定的三条“正式条款”( Definitivartikel)。第一项正式条款云:“每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都应当是共和制的。”康德像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一样,认为共和制是指立法权和执行权彼此分离(不管执行权是转交给一个人还是许多人)政体。第二项正式条款云:“万民法(Völkerrecht)应建立在自由国家之联邦的基础上。”绝不存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法就是和平,而战争本身则根本不是合法的状态(参阅Immanuel Kant: Zum ewigen FriedenFrankfurt/M. 2011)。

1999年,罗尔斯正式出版了法哲学专著《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旨在探讨多元文化背景下国际社会的正义原则与和平共存的可能性。全书提出八项核心原则:人民自由独立、遵守条约承诺、人民平等、不干涉义务、自卫权限制、人权尊重、战争行为约束及援助义务 。罗尔斯将国际社会分为自由人民、合宜人民、法外国家等类型,主张自由民主社会应引导其他社会遵循以人权为核心的正义法则 ,因为惟有人权原则才可能且应当成为协调全球制度性秩序的最基本的正当性原则。书中构建了“现实主义乌托邦”概念,设想通过政治观念扩展形成自由合宜人民组成的世界社会,强调主权国家传统战争权与国际事务处置权的重新规约(参阅《万民法》第Ⅰ部分“理想理论的第一部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该理论继承《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框架,被视为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的重要延伸。

由此我们发现,国际法、主权原则、国际正义原则最终指向人权原则,换言之,人权在逻辑上和实践中构成国际法、主权、国际正义的起点与终点,成为自然、历史、社会和人类的目的,是人类社会和个体的终极价值。

我们前面提及的主权与人权的悖论,其实就是国际正义的悖论。

那么,如何看待和解析这一悖论呢?当一国境内发生人道灾难,或某国独裁者以暴政践踏本国人民的人权时,如果国际社会或发达民主强国以武力进入其境内予以“人道主义干涉”,在形式上势必侵犯其主权,因为干涉了该国的内政,消解了其政权对内的治理权力。然而,鉴于独裁政权并非由国民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权力并非经协商由人民授予,是故独裁政权并非国家主权的合法代表,是故推翻这样的政权,不仅实质上保护了其国的人权,而且实质上也维护了其国的主权,因为独裁政权的倒台意味着人民重新当家做主,可以重新获得确立其国家主权之代表(政府)的公民权利,可以阻止独裁者为维系统治权力和集团利益而做出损害国家主权的行径。换句话说,这样的“侵略”具有“解放”的意义,有如二战时美军解放日本人民那样,有如美英法等西方国家解放德国、意大利人民那样,有如美国在第二次海湾战争中解放伊拉克人民那样。

由此我们可以确立这样的正义观或价值观:人权高于主权,尤其是当两者形式上发生冲突之际。

毋庸避讳,美国及美军在二战中对日本、德国、意大利人民的解放以及韩战中对南朝鲜人民的解放,夹杂着谋取其本国利益和世界霸权的目的,但其主观上确有推进全球民主和人道的意图,客观上使得日本、德国、意大利人民摆脱了专制统治,使得韩国取得政治转型和经济腾飞所需的条件,从而获得了新生,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民主福利制度,促使日、德、意三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第二次崛起,促使韩国完成现代化和文明化。

五、全球秩序与世界权力和国家利益

在前面论及的《论永久和平》和《万民法》中,康德和罗杰斯分别耐人寻味地谈到“国际正义”法则、人类价值体系和全球安全秩序之建构主体的资质问题。在他们看来,惟有对内实行以“人权”为核心且保证公民权利的共和制和民主制的国家,才有资格参与“国际正义”法则和人类价值体系的建构,并且合乎“国际正义”之世界安全秩序的建立只能由“自由民主社会”来引导。

咋看康德和罗杰斯的主张,似乎充满“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价值观至上”的偏执,并且按中国官方学者语无伦次的评价,“罗尔斯在《万民法》中阐述的人权观.....在道德权利的推理中可能导向现实的乌托邦,在实践权利的逻辑下可能导向扩张主义”(李博:《罗尔斯人权观的扩张主义属性: 基于对《万民法》的分析》,《中国人权》,2024/08/01)。然而,静心思索,平心而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如下事实、否定如下逻辑:

  1. 当代发达民主国家无论在收入水平、生活品质、社会保障、文明程度方面,还是在公民权利、言论自由、社会公正、司法独立、文化多元方面,都要胜过非发达民主国家,遑论极权或专制国家;
  2. 近代和现代科学技术、工业制造、电气电子、软件开发、通信科技、网络技术、人工智能、军事装备皆起步、发展、创新于西方;
  3. 近代和现代知识体系、学科体系、法律体系、文化体系、体育体系、社保体系、医疗体系、军事体系皆滥觞、成形、完善于西方;
  4. 不能设想,一个等级严明、阶层固化、权贵横行、贫富悬殊、特权林总、腐败猖獗、腐化遍地的国家可以为世界秩序、国际原则提供方案或样本;
  5. 不能设想,一个权力独裁、决策独断、社控专制、媒体一统、思想钳制、文化严审的国家,可以为他国的国家建构、文明建设提供模型或模范;
  6. 不能设想,一个尚未在本国或本民族内部建立命运共同体的国家,可以为他国乃至人类及其未来提供命运共同体之规范或规则。

毫无疑问,正如世界上所有国家那样,发达民主国家也有其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其政策和决策错误,有其非正义的历史经历和不光彩的原始积累,有其发展的瓶颈或增长的极限,甚至有其福利陷阱或白左怪圈,但既然它们已成为发达民主国家,已建立起相对文明、健全、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在国民素质、社会保障、国际正义、世界和平、人类安全方面作出了比非发达民主国家更大的成就和贡献,那么,在设计公平、合理、富足、法治、高效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结构方面,在处理国家利益、世界权力、地缘政治与国际正义的关系方面,确实能够为世界上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提供指导,并辅之以资金、科技、系统、设备、产品和服务。

那么,全球秩序应当由谁来构建呢?二战后形成的全球秩序是否应该随着全球实力格局的变迁而重构呢?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经济乃至科技上已经崛起,成为在全球影响力方面仅次于美国的超级大国,且因其强大的制造产能和庞大的经济规模,至少在经济、技术、军事诸方面已经超越了当年苏联的实力。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仅德国已经再度崛起,而且以德国为压舱石的欧盟在经济实力上已逼近美国,在常规军力上已形成对俄罗斯的压倒性优势。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日本不但再度崛起,而且与欧美澳形成科技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与美、韩、澳、台进而印度形成军事同盟或准军事同盟。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苏联的解体、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俄乌战争的消耗,俄罗斯这个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已经沦为军事上二流、科技上三流、经济上四流的国家。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论在经济、科技、教育方面,还是在军事、文化、财富方面,美西方的合力远超中俄的合力(伊朗、朝鲜、委内瑞拉、南非等国可忽略不计)。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其说俄罗斯以及伊朗、朝鲜、委内瑞拉、南非等失败国家是东大的加热棒,不如说是东大的负资产。

从上述不争事实出发,我们再来看看当前世界上正在发生或尚未终结的两大冲突,即俄乌冲突与以伊冲突。

尽管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硕大的军事资产,且人口为乌克兰的4.22倍的、面积为乌克兰的38.3倍,尽管美西方只是以军援和经援的形式支持着乌克兰,且军援的也并非最先进最有效最致命的武器,但是俄罗斯自2022年4月以来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从25.86%降为19.3%,其中7.05%还是2022年2月24日双方全面开战前占领的,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根据美国和北约情报机构的评估,截至2025年12月,俄罗斯军队的总伤亡人数约为150万至160万人。‌ 其中,阵亡人数(KIA)估计在45万至50万人之间,受伤人数(WIA)约为100万至110万人次,受伤人员中约60万为永久性致残,剩余40多万人次为轻伤或可循环伤员。不难预想,假如北约亲自下场,单靠欧洲的军事力量,在双方不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足以凭藉其强悍的空战优势,在三个月内颠覆普京政权。

以伊冲突,从性质上讲,分明是以色列对长期以来军援和经援的哈马斯、真主党和胡塞尔军事集团的自卫反击;从结果看,简直是前者对后者的全方位碾压。不难想象,假如两国邻近,百战百胜的以色列国防军及其后备役部队足以击垮伊朗军事力量,甚至足以颠覆哈梅内伊神棍政权。

而美军对由俄罗斯提供装备和由俄罗斯军官指导、由东大系统整合的委内瑞拉防空体系的教科书式压制和瓦解,更彰显了美西方在军事上与中俄存在系统性代差。

鉴于东西方综合实力的对比,中俄试图改变二战以来业已成形的国际秩序和法则的战略愿景恐怕难以达成,且不说随着东西方从高科技到高端制造、从硬件到软件的脱钩,伴着美西方对全球产品和能源供应链的重构,尤其是美西方在不久的将来对委内瑞拉和伊朗石油资源的左右,东西方在综合实力上的差距大概率只会拉大。

无可厚非,东大可以拥有其主导世界的野心,应该得到与其综合实力相匹配的世界权力和全球地位。可问题之一在于,东大面对的不只是日本,不只是美国,而是美西方的整体,美西方的综合实力,美西方的科技共同体,美西方的军事联盟,美西方大体统一的全球战略,美西方整合的全球军事分工与布局,尽管美西方内部也存在着权力、利益、观念、战略、战术方面的分歧;问题之二在于,东大究竟以怎样姿态、战略和策略应对变化、风险、危机和趋势。

面对挑战,仿佛有两种选项:或是固守本体,坚定不移,勇往直前,展开伟大的斗争,硬碰硬,结果要么你死我活,要么同归于尽;或是自我调整,自主转型,从政治体制到经济结构再到价值取向着手自我革命,尊崇普世价值,趋同民主法治,落实公民权利,解构分配不公,缓解贫富悬殊,推动产权革命,调节城乡失衡,实现转型正义(历史正义)。

毋庸辩解,美国并非国际正义的化身,至少其行为一方面基于西方价值观,另一方面基于自身利益;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正义,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其科技、经济、军事、文化的霸权。美国的利益观与价值观及其两重性、矛盾性不但决定了其战略和行为的特征,也制约了作为其竞争对手东大的决策框架、行为空间和发展前景,影响了东大的战略选择和策略构想。

直言之,面对东西方在综合实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的现状以及未来差距有可能拉大的前景,东大似应对外实行战略收缩,减少无利可图的对外经济投资,舍弃屡遭围追堵截的产业扩张;对内停建基础设施,缓建军备项目,把经济建设和政策调整的重心放在改善国民生活、增加国民收入、增值国民财富、改革产权结构、分配剩余价值诸方面。

另外,由于联合国大多数成员为乌合之众,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大多数提议因众说纷纭、各怀鬼胎而难以通过,大多数决议因缺乏执行力而无法落地,于是,事物的发展及其走向生发出一个合乎逻辑和历史的结论:为了在全球大部分地区维持世界秩序,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际法原则、尤其是人权原则,我们这个世界确实需要美国这样的超级霸权来担当世界警察,确实需要美国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充当世界的仲裁者,虽然这并非最公正最完美最理想最可行的方案,虽然美国经常横行霸道、处事不公、假公济私、袒护盟友,特别是强调“美国利益至上”、高呼“让美国再次伟大”、奉行“唐罗主义”(唐纳德+门罗)的美国现政府。让美利坚这个身兼替天行道者和世界恶霸的国家及其庶无等量级对手的军队既当警察又做流氓,总比让由普京这个独裁者掌控的衰败的俄罗斯或“怒其不争”且时常掉链子的印度来充当世界秩序的维护者要好,且不说除美国或北约外,其它任何一个大国或集团都不具备担任世界警察的综合执法实力和全球投射能力。这就是现实,你别无选择。用黑格尔的话讲,“恶”(Böse)有时也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愤怒出诗人”(恩格斯语),而我们这个世界和时代需要的是睿智的政客、神通的军师或博学的师爷。

结语:如何观察与思考国际问题

最后,有必要简短讨论一下观察与思考国际问题的方法论。

首先,我们应该确立真实和完整的世界观,或者说,建构本真和全息的世界图景。不然,有可能对世界格局的现状和走向做出错误的把握,对全球重要事件的发生和演变做出错误的预判,进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从东大央视军事评论员几十年来对全球军事动向和事件的观察、分析、预测、评价看,不说他们深陷“信息茧房”,至少缺乏对世界、对西方、对自身的基本认知,以致不但成为世界级笑话,而且让东大官方“认知共同体”成为无知甚而无耻的象征。

其次,我们应该养成合乎事实和逻辑的历史观。在这方面,东大以张维为为代表的官方“叙事共同体”便是最糟糕的案例。他们提出的“中华文明未断裂”、“东大用四十年走完西方三百年的路程”、“美国的文明只有200多年的历史”的命题,不仅缺失对西方文明发展线索和路径的实证考察,而且缺乏对文明本体的形态、演变、升级之规律的理解。西方文明从路径上讲,经历了从古希腊轴心、古罗马轴心、意大利轴心(文艺复兴),到近代英法德轴心(I. 牛顿、培根、霍布斯、斯宾若莎、莱布尼茨、笛卡尔;II. 英国古典经济学、经验哲学、直觉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法国启蒙思想家和空想社会主义,德国古典哲学;III.英国政治经济学、法国社会学、德国实验心理学、马克思主义;IV.数理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存在主义、相对论和量子物理学、精神分析学),再到现代美国轴心的演进;从内涵上讲,集成了从古希腊理性、古罗马法理到近代欧洲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当代美国人工智能和传统伦理重归及其演化的要素和成果。而东大儒法道传统的绵延不断与中央集权体制的一脉相承,恰好不是值得炫耀的资本,毋宁说是历史、文化、国民的悲哀,因为绵延不断、一脉相承意味着一成不变、抱残守缺、顽固不化、不思进取。原本东大传统文明可在明末自我更新,如通过明清之际三大思想家和西方传教士,结果阴差阳错、历史倒退,在近代被西方炮舰和西学东渐打得支离破碎、苟延残喘、死相毕露。而东大的近代化或现代化也并非从1979年开始的,毋宁说是从鸦片战争起始,历经洋务运动、欧美效颦、晚清政改、北洋徘徊、民国振兴、战后重建、苏俄复制、秦制复活和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这就是说,东大的现代化历史不是40多年,而是180多年,且不说当代东大的现代化腾飞有其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决定性外因:美西方对东大的全面开放,包括科技输出、教育交流、资金投入、产业转移、市场准入,虽然美西方同时“剥削”(Exploitation——马克思用语)了东大以低人权低环保低汇率为代价增殖的“剩余价值”(Mehrwert——马克思用语)。

再次,我们应该确立人类的普世价值观。普世价值观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探索、追求、挫折、灾难、冲突、牺牲而获得的共同精神财富,其核心内涵就是制衡权力的民主制度、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机会均等的成长环境、自由多元的文化结构、永久和平的世界秩序、人权至上的国际正义。普世价值虽为“现实主义乌托邦”(罗尔斯语),但确确实实引导和照耀人类前行的道路,就像“共产主义”曾经确确实实引导和照耀苏俄与东大前行的道路,虽然两者因之误入歧途。

需要强调的是,“普世价值”是一种“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它是不同国家或民族的大多数人基于自由愿景和正义原则而形成的社会理想之综合或共识,从而不需要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统治集团、特别是专制集团来定义和取舍。这是其一。其二,国家利益固然重要,国际结盟固然紧要,借力平衡固然需要,但如果国家利益并非百姓利益,结盟的是独裁者或吞并者,借的是病夫或弱鸡的力,那么,这就不是历史正确,不是历史自信,不是历史大势;相反,你得罪的便是劳苦大众,对立的乃是文明社会,得到的只是战略孤立。

最后,我们应该建构独立、多维、系统、自变的认知结构,生成以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而非黑格尔式辩证法为规则、以矩阵方程为图式、以多内核多线程模式为架构、以全向数据集为信源的思维“范型”(paradigm)。惟其如此,我们才不会成为逻辑混乱的张维为或颠三倒四的金灿荣,成为见风使舵的胡锡进或“反美是工作、居美是生活”的司马南,成为宣扬历史虚假主义的金一南或言必“我爷爷”的毛新宇,成为战事预测屡遭打脸的李莉或军备自吹自擂的宋忠平,成为只谈“后发优势”不讲“后发劣势”的林毅夫,成为把威权体制甚至独裁体制看作“最新结构”的“新威权主义”传播者。

完稿于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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