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为什么警察对危险分子连续快速射击多枪

美国最高法院在田纳西州诉加纳案和格雷厄姆诉康纳案等案件中确立的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标准,取决于“客观合理性”原则,该原则基于一名理性警官在当时情况下所了解的“所有情况”。

对逃跑的武装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的理由
迫在眉睫的威胁:主要理由是嫌疑人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的重大威胁。一名武装嫌疑人跑向人群密集区域,或者一名被认为如果逃脱将对社会构成直接危险的杀人犯,都可能构成此类威胁。

犯罪的严重性: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是一个考虑因素。如果嫌疑人是一名涉嫌犯下涉及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的重罪(例如,大规模枪击案嫌疑人),那么他的逃跑更有可能被视为对公众的持续威胁。

必要性:使用致命武力必须是阻止嫌疑人逃跑的必要手段,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有效、安全可行的替代方案。
警员的训练和行动顺序:

警员接受的训练是开枪射击直到威胁“消除”,这意味着嫌疑人不再能够构成危险。这通常会导致连续快速射击多枪。
在高度紧张、瞬息万变的局势下,警员必须在瞬间做出判断。射击顺序可能意味着子弹击中嫌疑人的背部,即使最初决定使用武力是基于迫在眉睫的正面威胁。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