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是对的,现实是不可行的

境外的犯罪 嫌 疑犯罪,理想的逻辑模式,是通过国外的执法机构或国际刑警“执法”,

即任何国家法有在第二国执法权。

请问以法律为中心的执法是如何无限制实施?

再一个事例,为什么中国的警察不能在海外开设身份证、驾照的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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