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法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来源: 2025-12-19 04:02:3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憲法法庭:憲訴法修法違背立法程序、權力分立原則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時間
 
 

立法院藍白陣營於去年12月20日合力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訴訟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圖為憲法法庭5月時召開憲訴法釋憲說明會。(中央社資料照)
《憲法訴訟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圖為憲法法庭5月時召開憲訴法釋憲說明會。(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113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

廣告

行政院院會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議決覆議案,經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立法院民進黨團於1月15日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延伸閱讀

憲法法庭於5月1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後,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表示,憲訴法修正是針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修正案,於二讀會逐條討論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修法部分條文內容與修正案完全不同,外界既無法知悉草案內容,也未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也未為說明或答辯。

憲法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難以期待其他立法委員知悉修正的緣由及修正後有何影響,也無時間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或對人民公開,及時將意見反映於國會。所以相關立法程序,明顯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憲訴法修法內容與原先的修正案完全不同,難認曾於先前立法程序有何討論,且所涉問題十分重大、專業,難以期待立法委員可就此臨時提出的複雜提案表達實質意見,何況提案者及贊同該提案者未為任何說明或答辯,隨即停止討論並進行二讀及三讀,從而相關規定的立法程序,也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由先前立法過程中,不同政黨始終有明顯不同的立場,可知三讀程序沒有採無異議方式通過的餘地,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以確定立法院最終意見,才符合民主原則。但主席於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即間不容髮宣示作成決議,無異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法委員的表決,立法程序亦有瑕疵。

憲法法庭附帶說明,本件與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案)的基礎事實,立法程序瑕疵情節存有重大的差異,應為不同的評價。本件立法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的瑕疵,遠較113年憲判字第9號基礎事實的審議過程更甚,已達欠缺立法程序正當性的明顯重大程度,牴觸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的要求。

判決還指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不過其中7名大法官由於任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卸任,目前僅8名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