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罗宣言》(1943)
只是新闻公报,不是条约,法律效力几乎为零。美国自己都说不算数。
2. 《波茨坦公告》(1945)
同样是意向性文件,没法律约束力。
3.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受降仪式
只是盟军委托中华民国(ROC)代管,不是正式主权移交。
4. 1949年PRC取代ROC
PRC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一天,国际法不承认“空头继承”。
5. 联大2758号决议(1971)
只解决联合国中国席位问题,完全没提台湾主权归属。联合国自己去看决议原文,一句话都没说台湾属于谁。
6. 1972《中日联合声明》
日本只说“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没承认台湾属于PRC。日本到现在还坚持这个模糊说法。
7. 1978《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只是重申1972年声明,还是没承认。
这七重锁定在国际法上全是纸锁——看起来一环扣一环,其实没一把是真能锁住的。
真正决定性的《旧金山和约》(1951)中国(不管ROC还是PRC)都没参加,里面只写日本放弃台湾主权,没写给谁,所以台湾地位在国际法上至今属于未定(status undeterm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