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发生于2006年,马英九于任职台北市市长期间,使用特别费核销领养流浪犬“马小九”的治疗费用,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汇入妻子周美青账户,遭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以贪污罪起诉。最高法院最终判处马英九无罪,其部属余文则遭判有期徒刑[1],马英九被控用市长特别费医治马小九部分,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确定。[2][3][4]。
国务机要费案引发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包括蔡英文、李登辉、谢长廷、苏贞昌、吕秀莲、游锡堃、连战、吴敦义等共七千多名政务首长遭调查,吕秀莲、游锡堃被起诉,但皆获判无罪。
事件经过
[编辑]- 2006年8月4日,民进党立委谢欣霓等向高检署查黑中心检举,由检察官侯宽仁负责调查,引起全国首长特别费风暴。
- 2007年2月13日,全案侦查终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将马英九起诉[5][6];同日,马英九正式宣布参选200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并依承诺辞去中国国民党主席职务[7][8][9][10]。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 2007年8月14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法官蔡守训引用宋代公使钱为例:“…惟因首长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钱’,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钱’,用钱之际职责难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宣判马英九无罪[11]。检方随后提起上诉[12]。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瞩上重诉字第84号刑事判决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