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特别费案,看这里

本帖于 2025-11-09 16:13:37 时间, 由普通用户 天青水蓝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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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发生于2006年,马英九于任职台北市市长期间,使用特别费核销领养流浪犬“马小九”的治疗费用,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汇入妻子周美青账户,遭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贪污罪起诉。最高法院最终判处马英九无罪,其部属余文则遭判有期徒刑[1],马英九被控用市长特别费医治马小九部分,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确定。[2][3][4]

国务机要费案引发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包括蔡英文李登辉谢长廷苏贞昌吕秀莲游锡堃连战吴敦义等共七千多名政务首长遭调查,吕秀莲、游锡堃被起诉,但皆获判无罪。

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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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8月14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法官蔡守训引用宋代公使钱为例:“…惟因首长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钱’,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钱’,用钱之际职责难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宣判马英九无罪[11]。检方随后提起上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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