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共和国,不是部落体制

美国是基于公民社会的共和国,而不是部落社会。部落社会通常基于血缘、地域或某种特定身份认同来划分,而共和国则追求普遍的公民身份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如果美国的民主程序导致国家“部落化”,那将是对其立国原则的根本背离。
更严格的说,美国是一个共和国,是以在公民社会规范法治“与身份无关”的法律“人人平等”主导下的共和体制的国家。民主是美国实现共和的手段是公民社会通过民主程序实现“共和”。如果民主程序已经完全偏离“共和国”的目标,而走向部落化,身份政治化分裂的国家,这种民主程序严格来说是“非法”的,这不是一个共和国民主的目标。也就是说:在共和国民主程序中如果以一切权力归农会,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妇女能顶半边天,黑命贵等等以身份政治口号下赢得多数选票,或者通过对于特殊群体利益的“行贿”。这种民主程序是从根本上颠覆共和国基石的非法选举。派系(factions)会放大激情而非理性,导致“财产权利”或“少数权利”被多数掠夺。这样的政治候选人,应该被剥夺选举权。美国宪法及第十四修正案在形式上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 Protection),防止州权力基于身份开展歧视性法律;宪法也通过司法审查保护少数权利不被多数任意侵犯。也就是说,哪怕某一群体在民主投票中获得多数,如果政府采取的是基于身份的歧视政策或通过法律剥夺某些人权利,这样的政策可被宪法及法院推翻(例如:打土豪分田地,劫富济贫,从根本上违背价值规律与市场规律,掠夺式福利)。
美国本质上是一个宪政共和国(constitutional republic),而非纯粹直接民主国家。这一点在开国元勋如詹姆斯·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已有明确阐述:共和制通过代议制和法治来过滤多数人的激情,避免“多数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民主程序(如选举)仅是实现共和目标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如果民主机制被操纵或扭曲,导致国家偏离“法治平等”的基石,那确实会动摇共和的合法性。
美国:它是一个以共和为体、民主为用的国家,当民主工具被锈蚀时,如果民主的“用”从根本上背离与颠覆共和国灵魂,导致共和国分裂和解体岌岌可危的困境。这样的民主手段的“用”可以,并且应该被“修正”。 因为民主是工具,是用,而不是美国国家政治体制。美国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共和国,这才是美国的国体。部落社会不是美国的国家体制。如果美国民主采用部落社会的民主手段而使得美国成为一个部落式国家,这样的民主手段就应该能够被“修正”和“废止”。。
宪法也通过司法审查保护少数权利不被多数任意侵犯。也就是说,哪怕某一群体在民主投票中获得多数,如果政府采取的是基于身份的歧视政策或通过法律剥夺某些人权利,这样的政策可被宪法及法院推翻(例如:打土豪分田地,劫富济贫,从根本上违背价值规律与市场规律,承诺掠夺式福利)。什么样的福利,属于掠夺方式的福利,也就是超越社会与纳税人能力,在政府,地区和部门财政赤字的条件下的发放的福利。政府,地方政府,权力机构必须把福利控制在财政能力,可控的条件下。 否则,就是掠夺式福利、福利作为社会安全网,本应在财政可控范围内运作;若演变为“掠夺式福利”(predatory welfare),即超越纳税人负担和政府能力、制造持续赤字的“劫富济贫”,则可被视为实质性侵犯财产权,法院有权介入“修正”或废止。福利应当是社会安全网,而非财政黑洞;它的发放必须以可持续的财政能力为前提,并受到宪法对财产权和法治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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