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是信任,而是边界:美国司法的八大护栏 ——从《权利法案》到今日法庭,一个普通移民理解美式司法的路径
制度不是信任,而是边界:美国司法的八大护栏
——从《权利法案》到今日法庭,一个普通移民理解美式司法的路径
>导语
我曾认真背诵美国《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
这篇文章,是我重新梳理这些制度性护栏之后的记录。
>正文
在美国宪政体系中,司法制度的设计,并非寄望于执政者的自律,
以下八项,构成了美国司法体系中最核心的结构性保护:
【一】大陪审团审查权
政府不得单方面发起刑事起诉,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个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因拒绝配合讯问而被推定有罪。
【三】辩护律师权
即使你无力聘请律师,国家也不得拒绝为你提供防御机制。
【四】对质权
被告有权当面质问控方证人。这一权利保证,指控不能在暗处完成,
【五】迅速与公开审判权
国家不能无限期羁押个人,也不能在不透明中作出定罪。公开,
【六】一罪不二审原则
一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被政府反复起诉。
【七】正当程序保障
程序不是技术细节,而是限制权力的根本形式。
【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若政府非法获取证据,则该证据不得被用于定罪。
>结语:程序不是障碍,而是自由的结构
这些制度性护栏并不完美,但它们共同设下一个前提:
正如法学家保罗·弗罗因德所说:
“宪法不是为天使治理国家而设,而是为了当魔鬼掌权时,
权利不是停留在文本上的赞词,而是需要被理解、被使用,
程序从不是负担,而是一种文明自我约束的形式。
真正的正义,不在于惩罚了谁,而在于惩罚是如何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