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外商投资法》本身并未统一规定外商在所有行业中的股权最大比例。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
-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于未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行业,外商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一般没有法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上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这些领域设立全资企业,或者与中国投资者根据商业协议自由约定股权比例。
-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特定行业。
- 禁止类:外国投资者不得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
- 限制类:在这些领域,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外资股权比例提出特定要求,例如要求中方控股,或者设定外资持股的具体上限(例如,某些行业可能规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特定百分比,如25%、34%、50%或要求中方相对控股等)。这些具体限制会在负面清单中明确列出。
根据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中国外商投资中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的部分示例。请注意,负面清单会定期更新,具体名录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禁止类行业(Prohibited Industries)
外国投资者不得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
- 农、林、牧、渔业: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采矿业: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的勘查、开采及选矿。
- 批发和零售业: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根据2021年版信息,具体条目需核对2024年版):
-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地形图、世界行政区域地图、全国及地方行政区域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 教育: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限制类行业(Restricted Industries)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的投资受到特定限制(如股权比例要求、高管要求等):
- 农、林、牧、渔业: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 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教育: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重要提示:
- 制造业领域限制已全面取消: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版的负面清单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的全部限制措施。
-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除了全国版的负面清单,中国还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短的负面清单,通常开放程度更高。
- 清单动态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会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进行调整。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具体投资决策前,务必查阅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及商务部(MOFCOM)联合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负面清单。
以上列举并非详尽无遗,仅为说明禁止和限制类行业的部分情况。建议直接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负面清单文本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