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读一下大法官Roberts对这个问题怎么回答的啊!

这就是美国宪政体制的核心!

总统的行政命令可以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人反对。就像川王的很多行政命令就遭到很多川检查长的联合起诉。

起诉方和川王政府在法庭上对证, litigation, 最后由法官根据控辨双方的意见作出决定。地区法官的决定一般是暂停,pause, 而不是费除行政命令! 

如果川王政府对法官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上级circute 法庭上诉,最后官司由最高法院裁定终结!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司法程序!

懂了这个程序就不会说地区法官是king这样的蠢话。

别拿英文引文说事,这样写的人,不管用什么文字,不是蠢就是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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