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闻其详

来源: 2024-06-13 10:58:3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55页的"Jury Instructions"读过两遍,没有看到“4票定罪”。请指教。
您说的耶鲁教授的评论,没有读过。Jed Rubenfeld的评论,我在媒体上见过,他说的是纽约DA的选择性执法和Trump法律上的上诉途径。 不过没有听说过他说4票定罪。

您说的:

具体到川普案件,坦率的说,没有人知道陪审员到底如何投票的。但按照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很显然,不是对起诉的所谓34项罪名一一投票,决定违反了那一条法律,或者某条不成立。而是根本就没有具体罪名,只是对三项所谓的可能的罪行投票,但并不需要全体陪审员同意三项罪名,只要各有四票,4:4:4,同意就罪行成立。

您这里所说的,和“Jury Instructions"明显不符,所以我说您相信了谣言。法庭明确要求陪审员对每一个罪名(是的,每一个罪名)都要全部投票同意才能定罪,白纸黑字,明明白白。 

我不知道您的"陪审员指示",尤其是“不是对起诉的所谓34项罪名一一投票”,从何而来?请指教。

如果您是在微信群里看到的,您就立即相信了,您是被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