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 1 月 25 日,国家教委对自费出国留学问题又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及其《暂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
(1)归国华侨,国外华 496A 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六类人员)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即配偶及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属,即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属在读或退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或研究生,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六类人员在境内、外定居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费资助的证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对其眷属身份按有关要求进行核实。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审查的材料:申请人本人为眷属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境内、外亲属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眷属配偶提交的对方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结婚证明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关证明材料及对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