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的规定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1982年7月6日国务院批转。规定:属于国外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归国华侨在国内和内地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备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后工作两年的限制。在校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的规定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1982年7月6日国务院批转。规定:属于国外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归国华侨在国内和内地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备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后工作两年的限制。在校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