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杀婴风俗简介

中国[编辑]

旧式的中国社会常有溺婴之举,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没有人工节育手段,以致生育的子女太多,家庭养活不了,因此在刚出生时采取溺毙的办法,淘汰劳动力较低的女婴就成为家庭的主要选择。战国时代韩非子曾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2]可见战国时期有溺女婴之风气。南北朝时期,颜之推说:“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随号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闻也。”[3]

中国古代朝廷为了减少溺婴事件,通常透过立法禁止或生产补助方案来遏止溺婴之风。南宋绍兴年间“诏诸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雍正二年 (1724年),雍正帝推行育婴堂,收养遭遗弃的婴儿。

宋朝苏轼称:“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4];“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5]朱熹之父朱松称江西和福建地区甚至有溺杀男婴事[6],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

史料记载着宋朝东南数州的杀婴风俗盛行[7][8]。其原因是赋税过重而不举子[9]

明朝的万历《会稽县志》卷三《风俗》记载当时:“婚姻论财,率破家,乃至生女辄溺之。”万历《续修严州府志》卷二《风俗》说:“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贫反复,论财索奁,因嫁破产,遂有背盟之风,有溺女之俗,往往诘告,有玷醇风。”

这种风气朝廷屡禁不绝,成化年间有福建人周瑛知广德时,“为其州多溺女”,作《戒杀女歌》。广西提学佥事黄佐定订《泰泉乡礼》,说“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清朝顺治十六年,左都御史魏裔介上折称:“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请敕严行察禁,以广好生。”雍正六年云南总督朱纲在奏折中说:“臣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随出示晓谕严禁,以为此风已经革除矣。不意昨年由湖南沅州至镇远,今复由镇远过武陵至长沙,每于旅店遇村庄老妪、臣家下人等,问及溺女风俗皆恬然不以为怪,询其忍心害理之由,则云贫苦者目前无力养赡,稍可度日者又虑及日后嫁奁需费,所以女多者于初生时即以勺水毙之,乡风如是。复据云,衡、永、宝、辰、郴、靖等处附近苖猺之区较之长、岳、常各府属溺女更甚。”甚至有知识分子汪士铎推广溺女之法,认为“治民须欲民富,而欲民富,首当行溺女之赏”[10]

民国成立后溺婴事时有所闻[11]朱德在《回忆我的母亲》一文中仍提到溺婴风俗:“母亲一共生了十三个儿女。因为家境贫穷,无法全部养活,只留下了八个,以后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这在母亲心里是多么惨痛悲哀和无可奈何的事情啊!”[12] 进入1980年代后,因医学技术进步,通常用B超在生产前鉴别胎儿性别,以堕胎的方式进行杀婴的情况至今时有所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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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的选择性堕胎. -最接近太阳的人- 给 最接近太阳的人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29/2024 postreply 14: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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