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官员在面谈时确定某外国人确实害怕受到迫害, 则应拘留该外国人,以便进一步审议庇护申请。”
§1225.移民官员的检查;迅速遣返不准入境的外国人;转介聆讯
(a) 检查
(1) 被视为入境申请人的外国人
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如未获准入境或抵达美国(不论是否在指定的抵达港,包括在国际水域或美国水域被截留后被带到美国的外国人),应视为本章所指的入境申请人。
(2) 偷渡者
作为偷渡者入境的外国人没有资格申请入境或被入境,移民官员检查后应下令驱逐出境。在进行这种检查时,如果该外国人表示打算根据本标题第1158条申请庇护或担心受到迫害,该官员应根据(b)(1)(B)分节将该外国人转介进行面谈。只有当偷渡者被发现有可信的恐惧(b)(1)(B)款规定的迫害时,偷渡者才可以申请庇护。在任何情况下,偷渡者均不得被视为入境申请人或有资格根据本标题第 1229a 条进行听证。
(3) 检验
所有申请入境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入境或重新入境或过境美国的外国人(包括外籍船员)均应接受移民官员的检查。
(4) 撤回入学申请
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可由总检察长酌情决定,随时获准撤回入境申请并立即离开美国。
(5) 声明
入境申请人可能需要在宣誓后陈述移民官员要求提供的有关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的目的和意图的任何信息,包括申请人的预期逗留时间以及申请人是否打算永久居留或成为美国公民,以及申请人是否不可入境。
(b) 对入学申请人的检查
(1) 对抵达美国的外国人和某些未被接纳或假释的其他外国人的检查
(A) 筛选
(一) 总则
如果移民官员确定抵达美国或第(iii)条所述的外国人(F)项所述的外国人除外)根据本标题第1182(a)(6)(C)条或第1182(a)(7)条不予入境,则该官员应命令将该外国人驱逐出美国,而无需进一步听证或审查,除非该外国人表示打算根据第1158条申请庇护。这个头衔或对迫害的恐惧。
(二) 庇护申请
如果移民官员确定抵达美国或第(iii)条所述的外国人(F)项所述的外国人除外)根据本标题第1182(a)(6)(C)或1182(a)(7)条不予入境,并且该外国人表示打算根据本标题第1158条申请庇护或害怕受到迫害, 该官员应根据(B)项将该外国人转交庇护官员进行面谈。
(三) 适用于某些其他外国人
(一)总则
总检察长可将本项第(一)和(二)项适用于总检察长指定的第(二)项所述的任何或所有外国人。这种指定应由总检察长自行决定,不可审查,并可随时修改。
(二)所描述的外国人
本条款所述的外国人是指(F)项未描述的外国人,未获准或假释进入美国,并且没有明确地证明该外国人在根据本项确定不可入境日期之前的两年内一直在美国连续居留,使移民官员感到满意。
(B) 庇护面谈
(一) 庇护官员的行为
庇护官员应在入境口岸或总检察长指定的其他地点与(A)(二)项所述的外国人进行面谈。
(二) 某些外国人的转介
如果官员在面谈时确定某外国人确实害怕受到迫害(在第(五)款的含义范围内),则应拘留该外国人,以便进一步审议庇护申请。
(三) 如不可信地担心受到迫害,则不经进一步审查而驱逐出境
(一)总则
除第(III)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该官员确定某外国人对迫害没有可信的恐惧,该官员应下令将该外国人驱逐出美国,而无需进一步听证或审查。
(二)裁定记录
该官员应根据第(I)款准备一份决定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应包括申请人陈述的重要事实的摘要、官员所依赖的补充事实(如果有的话)以及官员对为什么根据这些事实,外国人没有证明对迫害的可信恐惧的分析。书面摘要应附上该官员的面谈记录副本。
(三)裁定复核
总检察长应通过条例,并应外国人要求移民法官迅速审查根据第(一)款作出的关于外国人没有可信的迫害恐惧的裁定。这种审查应包括让移民法官亲自或通过电话或视频连接听取和询问外国人的机会。审查应尽可能迅速地在24小时内完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根据第(I)款作出决定之日起7天。
(四)强制拘留
任何受本条款规定程序约束的外国人,在最后确定确实害怕受到迫害之前,应予拘留,如果发现没有这种恐惧,则直至被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