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和探春商榷-----联邦法官叫停德州自己立法对非法移民判刑是为德州解套,德州此方面的立法从实际执行上没有可操作性
违宪只是一个方面,德州议会通过立法把非法移民作为州法规定的刑事罪行时没有考虑到执行层面的问题,(就像老川第一次下达禁穆令时是拍脑袋做出的决定。真执行起来状况百出让国土安全部门无所适从)
首先,怎么确定一个人是非法移民?当然是联邦政府说了算,如果一个被告拿出联邦发的证件证明联邦认为他/她至少目前是合法呆在美国的,你德州的陪审团还有办法定他/她的罪吗?
那被抓不就是因为这个人没有联邦发的证件吗?没错,可是等他/她庭审的时候他/她有了。除非他/她在美国没亲戚没朋友,自己也没钱请律师。
来我们沙盘推演一下,这个人被德州执法部门抓了之后,是有宪法权利被律师代表的,他/她被允许给律师打电话,律师依法到jail来会见被告,给被告两张表格签字,一张是联邦司法部印制的G-28 form 填了之后跟被告就形成了代表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另外一张是申请庇护的I-589 form, 之后律师就可以代表被告向联邦申请庇护了。当然在德州法院代表被告还需要办德州的手续,这个和我们的话题无关就不说了。
那么两三周之后,联邦的庇护收据来了,显示此人在庇护申请联邦政府做出决定前,可以呆在美国,这下被告就有了asylum pending的临时身份,至少在移民法官下达驱逐令之前是有效的。再过一个月(根据目前移民与公民服务局uscis.gov的官网显示的处理进度)允许此人在美国合法工作的C8工作许可证也寄来了,社安号也有了,这时代表律所就会和德州地检处联系让他们撤销起诉,因为起诉的理由(非法移民)已经不存在了。一旦起诉撤销48小时内必须放人。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德州地检就是不撤销起诉呢?那就直接向法官要求dismiss case呗,法官肯定批准。因为审理下去是白白浪费德州纳税人的钱。试想等到了法庭上,律师拿着联邦发给的庇护申请收据和C8工卡向12名陪审员一一出示,陪审员的表情就亮了,这被告不是比窦娥还冤吗?德州检察官是要学中国文革制造冤假错案?
那么不准律师探访和代表被告不就行了吗?问题是这权利是宪法赋予的,除非德州脱离联邦,回复到得克萨斯共和国,那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否则no way
最后再说说老川第一次禁穆令执行时的乱局,正常情况是应该提前公布一个缓冲期,让航空公司和国土安全部的边境保护局CBP有时间应对,比如某个时间开始在境外的航班始发地就不给这些被禁的旅客check in了,可惜老川是拍脑袋做的决定,事先也没有告知各国航空公司,也没有和职能部门沟通商量,结果通知CBP执行禁令时,还有很多有签证甚至绿卡的穆斯林正在世界各地登机向美国飞来,国土安全部也没发备忘录说对双重国籍的和有美国绿卡的穆斯林应该怎么办,结果前线入境官员立马懵逼,双重国籍(不是美国和穆斯林国家双重国籍,因为移民法规定美国公民有入境的绝对权利,就是他/她是恐怖分子也不能拒绝入境,只能让其办理入境手续后抓。而是如果此人有阿拉伯和比如欧盟的双重国籍)和持有绿卡的阿拉伯国家旅客被滞留在现场几个小时等华盛顿DC的国土安全部决定,最后还是让进来了,因为移民法并没规定信伊斯兰教就不能发绿卡或是不能入境,政府上法庭肯定输,而且会被因为妥妥违宪的宗教歧视告死。最高法院也三次驳回了老川的禁穆令,直到改成只禁拒绝和美国交流恐怖分子信息的六个国家,而且在美国有亲属,和美国机构比如学校,公司有实质关系的例外(如被美国大学接受的学生或是来美国做生意的商人)其实根本就是无疾而终了。(像有恐怖主义嫌疑的等等移民法本来就有法条禁止发签证和入境,而不能是因为信回教而禁止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