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以来从没有法官决定谁可以参选总统。这四个人说他们反复读了美国宪法修正案,发现美国宪法原来给了法官决定参选总统资格的权利。
其它三位法官不同意这个说法,不承认宪法给了法官审查民选总统参选资格的权利。其它州的法官也同样不认为法官有审查民选总统参选资格的权利。
如果这四个人(所有7名法官包括那三名执反对意见的法官都是由民主党任命的,大部分是注册的民主党员)得逞,美国是不是进入了高级民主阶段,任何人参选联邦工作人员都要先由法官确定资格?
如果最高院否决这个判决,那这四个要滥用职权剥夺选举人权力的人还能继续法庭工作吗?
白宫对这种行为怎么看?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