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1982年就成立了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隶属公安部门。公安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在各级领导机关设、后、消防(处、科)、边防(局、处)[5][6][11]。根据中央1982年30号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干警转为现役。至此,消防队全体干警均纳入武警编制。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列公安部序列,受公安部领导[5]。新组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一统两分”,以“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武警基本人员通常不被称为“警员”,而是被称为“士兵”或“战士”。“武警警官和士兵”,合称“武警官兵”,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和士兵一样,都是现役军人。

1984年3月23日,全国警卫人员列入武警部队序列[6]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