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规范[编辑]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兵定义,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定义。条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回复
-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
-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根据日内瓦公约,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一至六条中的所有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