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戰俘之住宿、饮食与衣服

本帖于 2021-10-09 18:56:28 时间, 由普通用户 排名分先后 编辑


  第二章 戰俘之住宿、饮食与衣服

  第二十五条

  战俘住宿之条件应与在同一区域内拘留国驻扎之部队居住饮食之条件同样优良。上述条件应顾及战俘之习惯与风俗,并绝不得有害其健康。

  上述规定尤应适用于战俘之宿舍,如关于总面积与最低限度之立方空间,及一般设备、垫褥、被毯等。

  为战俘个人或集体设置之住所,应全无潮湿之患,并应有充足之温度与光线,特别是在黄昏与熄灯之时间内。对于火灾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任何战俘营,如同时收容男女战俘,应为其分设宿舍。

  第二十六条

  每日基本口粮在量、质与种类上应足够保持战俘之健康及防止体重减轻或营养不足。战俘所习惯之饮食亦应顾及。

  拘留国应为作工之战俘供给因其从事之劳动所需之额外口粮。

  对战俘应供给以充足之饮水。吸烟应被准许。

  战俘应尽量参与其膳食之准备,彼等得为此目的在厨房工作。此外,并应给予战俘以自行烹调其自有的额外食品之工具。

  为供战俘用膳,应备适当之场所。

  饮食上的集体处罚措施应予禁止。

  第二十七条

  服装、内衣、及鞋袜应由拘留国充分供给战俘,并应顾及拘留战俘地区之气候。拘留国缴获之敌军制服,若与气候相适,应充作战俘服装之用。

  拘留国应保证上述衣物之按期更换与修补。此外,作工之战俘,凡因工作性质之需要,应给予适当之服装。

  第二十八条

  在各战俘营内应设贩卖部,俾战俘得购买食品、肥皂、烟草、及日常用品。其售价不得超过当地市价。

  战俘营贩卖部所获得之利润应为战俘之利益而使用;为此目的应设立一项特别基金。战俘代表应有权参与贩卖部及该项基金之管理。

  战俘营结束时,特别基金之结余,应交与一国际福利组织,以供与凑集基金之战俘同一国籍之战俘的利益而使用。如遇全数遣返,此项利润,除有关各国间议有相反之办法外,应由拘留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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