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医生训诫书的文本勘误
相信大家已经很熟悉下面这份文书了。单从文本角度而言,这份文书存在着一些错误,我以我的认知一一指出来,另外顺带也涉及其他角度。
(图中黄线部分,对应文中黑体字)
一、出身年月。这里的错别字很明显,应该是出生年月;
二、身份证号各类及号码。1、身份证本身是没有编码序列的,所以不存在身份证号,只有公民身份号码,大家可以掏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看一下;2、“各类及号码”是一个缺主语的病句。这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公民身份号码或其它证件及号码”。
三、你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这句倒不是文本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然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范围,恰恰是法律所不能规范和调整而应当被允许的。这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你的行为已进入了法律所禁止的范围”。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句也不是文本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作为法律文书,不能概括性地陈述为“有关规定”,应当列出第×条第×款规定的具体法条,从而才可以得出后缀“是一种违法行为”的判断,以示执法有据,使相对人知道自己所犯何错。
五、至此中止违法行为。中止是指中途停止,当然不适合用于针对违法行为,正确的用词是终止。
六、20×9年。第3个阿拉伯字母是1还是2很难确认,但第4个是9无疑。毕竟才2020年的第三天,写成2019的笔误可以理解。但作为办案机关的公文,形成之后的审核必不可少,不审核或者审核之后没有发现,不严谨可想而知。
这份文书将有可能成为历史性文件,可区区一页,存在这么多错误及不规范,就显得比较LOW了。当然我学识浅薄,力有未逮,难免有所错漏,见笑于方家,望包涵。写出来,也无非希望大家有所警示,尤其从事管理部门工作的都能慎思明辨,遵从良知良能,毕竟你丢出的一粒灰尘,落在别人头上就是一座山。最后我想说,李医生带着这样一份训诫书离开人世,真的非常遗憾。
二0二0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