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学习】请多多转发:美国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条款 [引用]

来源: MAGA群组 2019-12-19 11:04:08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46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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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选自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尹宣 译)的“美利坚联邦宪法”部分,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26-627页。

 

………………

 

第一条第三款

 

一、联邦参议院由每邦二名参议员组成,由各邦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注:1913年起,参议员改由各邦人民选举,见修正案第17条。)

 

二、第一批参议员选出聚齐后,立即分成人数尽量相等的三组。第一组议员的席位在第二年届满时空出,第二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四年届满时空出,第三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六年届满时空出,以便此后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若参议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发生在邦议会休会期间,由该邦行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代理,到邦议会下次开会选出新议员止。

 

三、年龄未满三十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九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联邦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没有表决权,除非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

 

五、参议员选出本院其他官员和一名临时议长,以备副总统缺席或副总统行使总统职权。

 

六、参议院独享审讯所有弹劾案的权力。为审讯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需宣誓。联邦总统受审时,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未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得定罪。

 

七、对弹劾案的裁决,不得超过罢免职务、取消担任或享受联邦荣誉职务、受托职务、受薪职务的资格;但是,对确证有罪者仍可依法起诉、审讯、裁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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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 heard of it. -DuelMaster- 给 DuelMaster 发送悄悄话 (205 bytes) () 12/19/2019 postreply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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