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像温水煮青蛙那样一点点地被蚕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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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差别在于,在民主国家,如果要立法限制人民的权利,需经过立法程序以及司法的制衡。
所谓「法治国家」原则就是规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具体来说大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要限制人民的权利,必须要由法令授权,不能空白授予行政机关太大的权力);比例原则(非不得已、没有其他选择的状况下,不能随意限制人民自由;政府采取的手段必须符合目的,而且要採取对人民的自由限制最小的程度);另外,法治国原则还包括权力分立、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但香港现在是绕过所有立法程序而以「紧急命令」实行禁令,特首林郑月娥说这是为了要制止暴乱,但显然这并不是一个非不得已的选择、更不可能制止民众示威抗议,而且不符合正常立法程序。(其实,就算走正常立法程序,香港的行政机关首长和立法会,都不是透过真正的普选选出来的,民意的代表性是很弱的)我们可以判断,这样的蒙面禁令在民主国家几乎可以确定无法通过「违宪审查」,被法院判决无效的可能性非常高。(不过香港法院则是光速判定禁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