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中, 有人反对将罪犯引渡到台湾吗?没有。“你们不怕照片中的母子冤魂来找你的麻烦?你良心难道不会痛吗?”, 这是说给谁的? 是自己照镜子?
香港人反的是“送中”。其基本含义是,此條例若获得通过,行政长官將可就单一个案件提交的方式移交被告,移交控罪除謀殺罪及誤殺罪外,也涵蓋賄賂、欺詐出入境當局等30多項可判監7年或以上之控罪,香港政府亦可協助中国大陆等地凍結沒收在港財產。
这和普通的引渡不同, 绕过了法院, 由大陆和香港行政处理。
那难道移交犯罪分子不应该吗?这又是胡搅的逻辑。
"只与司法制度、刑罚制度、人权狀况达标的政府建立引渡关系",这是香港建立引渡的前提。
要香港人放弃“反送中”, 很简单, 一是把上面这条引渡前提改了; 二是说服香港人, 大陆的司法制度、刑罚制度、人权狀况是达标的。道理有的讲, 胡搅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