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的根本不在于是否剖腹产,而在于谁有决定权
作者: 杨别青
8月31日陕西绥德待产孕妇马茸茸因不堪忍受疼痛跳楼身亡。 9月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发布了《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认为该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事件发生有待产孕妇情绪失控跳楼的因素,但医院与家属各有各的说法,责任方一时难以判定。
大家追索这个痛心事件发生的原因的同时,经常会谈到各方的责任问题,其实悲剧已经发生,将来如何避免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据卫计局发布的说明,“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他们认为产妇跳楼是个突发事件,医院有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若是这样给事件定下调子,即使家属一时有异议,等到医院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大概就是事件的结束。将来预防无非是将待产房附近的窗户钉死,门口护工看护。
思考事件发生的原因,表面上产妇跳楼的触发因素是是否剖腹产。如果早一点决定就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实际上我认为产妇跳楼的根本不在于是否剖腹产,而在于谁来决定剖腹产。
待产妇马茸茸是大学毕业生,曾经签过一份授权书。对于为何不能根据产妇马某意愿进行剖腹产的疑问,“医院答复是:产妇马某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些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没有撤回授权委托书,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在我看来这是郑人买履的笑话,忘了带尺子就买不了自己穿的鞋。
专业律师余宇认为:”产妇马某授权丈夫签署医疗活动的同意书,丈夫有义务必须尊重妻子的指示,根据妻子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丈夫拒绝医院三次提出剖腹产医疗方案。产妇马某二次走出分娩中心,向代理人丈夫下跪,要求剖腹产,均被代理人丈夫拒绝。丈夫拒绝产妇要求剖腹产的行为,属于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行为,构成代理人过错。“而“医院就应该有义务告知产妇马某,马某有权利撤回《授权书》。如果医院能够在产妇马某绝望之时,告知其撤回或者修改《授权书》,马某不至于用跳楼的方式结束痛苦。“我认为这里只谈代理人过错和医院的不告诉之过是不够的。
实际上授权书本身是最大的问题,没有写明授权人在神智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授权。即使授权授权人和代理人之间也有权限的大小问题。即授权人和代理人同时在场听谁的?在这个事件中,授权人(产妇)哀告无门,最后绝望了才跳楼。所以医院和代理人不听产妇的意见是导致跳楼的推手。好比邻居私自商量着把我的房子卖了,法院听邻居的而不听我的意见,我绝望之下把房子烧了。
如果将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神智清楚的情况下听授权人的意见,神智不清楚时听代理人,医生有意外处置和抢救的决定权。这样才可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此外我们在医院里经常失去的权利还涉及产妇保大人还是小孩决定权,肿瘤病人的知情及手术决定权,老年普通病人是否手术或手术大小的决定权等等。
今后建议去医院之前必备包括:经过律师审核的随时可终止的授权书,医保之外的手术费用,我的身体我作主,争取把失去的权利争回来。
9-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