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走资派是个不明确的定义,什么人是走资派?具体做了哪些事的人才能算得上走资派?文革10年中央文件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可实际衡量的定义。走资派这个定义在文革中完全是以党内派别来自说自话而划分的,一会说邓小平是走资派,一会儿又说他反修有功,人材难得,一会儿邓小平又成了走资派。所以走资派的定性完全以毛泽东个人的喜好为准。所以这种没有明确定义,执一方横加于他人不实的之词,在逻辑上无法成为断定文革目的的标准。
2)当你为毛泽东发动文革的目的辨护时,怎么可以用毛泽东自己说的话来为毛泽东的行为动机辨护呢? 这不是等于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用被告的对犯罪行为托词,来为被告辩护一样可笑吗? 如一个小偷的律师说,小偷说他当时是想把那东西看一下,并没有想偷。因为小偷说了所以你能就此断定这人没偷东西?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