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当知青的第二年(一九七六年),有两个刚从监狱里释放的人被安排回来本场。一个是原广州知青,另一个是原本县农业局农业工程师。两个人都是在文革初期只因一句话而遭重判。
广州知青的情况是,文革初县城来的红卫兵到我场来扫荡(当时的红卫兵和造反派一样,成立后就整天要搞些事情,斗人整人,捍卫毛主席,不管什么单位,都去整一番,县城的整遍了,就到附近的工厂和农林场去),他们几个广州知青为了阻止红卫兵砸扫自己的东西,跟红卫兵对峙。红卫兵自恃是毛主席支持的,强行冲击。这位知青老兄对他们说:你红卫兵有什么了不起,你的红袖章是我的红底裤(广州方言:底裤是内裤)做的。只因这一句,被他们掳走。后被判八年(还是十年)刑。
农业工程师的情况是,在五七干校劳动时,有一天和另外两个人围着吃饭,中间放了一片报纸来放鱼骨鱼刺。报纸另一面有一个部分有毛主席像,但初时没察觉。他们边吃边看报纸的内容,后来有人报纸翻过来,大家才看见另一面有毛像。这位工程师大概平时说笑很多,在这场合竟说:我们吃肉(指鱼肉),他(指毛)吃骨。当时另外两个据说也没当回事。可是,第二天他就被叫去问话,他不得不承认。就因此,他被判十八年,远送宁夏还是甘肃服刑。告密者肯定是在场的人。
两人是在文革末期落实政策时,得到提前释放,但当时没有平反。我和他俩后来混得很熟。
那年头,除了各级行政机构被砸烂,还有专门的"砸烂公检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这也是毛主席支持的(记得毛有专门指示)。由于这,公检法系统从股级以上(和县城派出所以上)几乎所有负责人全部扫下。解放军军代表接管,由革命造反组织主持。公、检、法全在统一管理下运作,捕、定罪、和判罚不再有独立考核。后来还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甚至要再下放。很多冤死的。
那时候,最可怕的罪之一就是"反革命罪",其定罪的因由五花八门,量刑也无法律依据。因言获罪,重判,甚至获死刑等多不胜举,层出不穷。他俩的例子只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