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阐述了因信称义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这里接着阐述神如何通过耶稣基督给我们这些罪人带来无比的厚恩!
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这个说法显然来自创世纪第第3章关于始祖亚当犯罪的典故,也来自于“一即是众,众即是一”的传统观念。罪、死以及律法,成为操控人类的力量。保罗首先用最简单的表述来论述“罪从何而来”,是由一人,显然是亚当,从魔鬼借着亚当进入了世界。罪又带来死,这个死,就不仅包括肉体的必死,也包括与神隔绝之后灵里的败坏和死亡。
然后死跟着罪就进来了,并临到众人,一人犯罪,为什么会连累到他的后代,这就和“一即是众,众即是一”的传统观念有关。一个人,不可能离开他所处的群体,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但随后保罗就说,众人都犯了罪,显然并非强调原罪的概念,而是强调每一个人都犯了罪,才成为死的奴仆。3:23世人都犯了罪,2:6-10 神会按照各人的行为来报应各人,保罗都强调了人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任。
虽然如此,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里的因为,如何翻译,是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奥古斯丁就把这个子翻译作“在他(亚当)里面”,由此形成了人都有原罪,这个原罪从始祖亚当遗传下来给所有的后代。
还有一个可能,翻译成其结果便是,意思是罪和死就临到众人,其结果就是人人都犯了罪。
不过,12节的作用并非讨论原罪的问题,而是为之后把亚当和耶稣做对比而铺垫的理论基础。
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在摩西律法颁布之前,罪已经出现在世界上,但没有律法之前,犯的罪就不算罪。这是肯定的说法,还是疑问。从后来的解释,我们可以分析出,保罗这里并不是肯定这说法,而是发出了疑问,之后的解释,代替保罗回答,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14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做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它的权下。
然而这个词,就隐含着和前述不同的看法,在律法以前,那些犯了和亚当同样罪过的(明知神的命令却故意违反的),死就做了他们的王,那些犯了和亚当不同罪过的,也同样如此,并没有什么不同,都伏在死的权柄之下。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亚当是预表,预表的对型就是那以后要来之人,显然是主耶稣基督。预表什么呢?这里可能会让我们产生一个疑问,亚当犯了罪,死就做他的王,耶稣却没有犯罪,死也没有做祂的王,因为祂复活了,战胜了死,没有伏在死的权柄之下。因此,如何看预表和预表对型,就是一个关键,首先,预表不是预表对型,而只是在某个方面,有相似性,比如主耶稣和约拿,主耶稣并没有在鱼肚子里呆过,在鱼肚子里约拿也并没有死,但是三日三夜黑暗之后见到光明,就和主耶稣的死而复活,有相似性。因此,主耶稣不是亚当,也没有犯罪,死也做不了祂的王。那么耶稣和亚当的相似性在哪里呢?有一个相似性,那就是因为亚当或是耶稣,后面的人都会承受一种结果,只不过这结果恰恰是相反的,后面的论述就进一步解释了这个预表。
简单说,因着亚当,罪和死成为所有人的王,而因着耶稣,信祂的人却得到永远的生命,神的恩典,便在此大大显明了。
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在这里,保罗采用了类比和轻与重比较的修辞手法,极大的强调了亚当的过犯和神通过耶稣基督的死而复活赐给人的恩赐是何等的不同!同样是一个人因一次的行动为普世带来难以想象的结果,但两个结果,又是何等的大相径庭。过犯是亚当的,带来的是死亡,而恩赐是神通过耶稣基督赐下的,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因为亚当一人犯了罪,众人就都因犯罪而死了,但因为神的恩典,以及在耶稣基督死而复活的恩典中赐给我们的赏赐,就必然要加倍的临到众人。比起死在我们身上做王,神的救恩,是加倍的临到我们,这是何等的安慰,何等的恩典。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一人犯罪指的当然是亚当犯罪,亚当犯罪了,他就被定罪,我们(亚当的后代)也犯罪,同样被定罪。神的恩典,却是对许多过犯的宽恕,因着耶稣基督的死而复活,而我们这些罪人成为义人,成为无罪的人。这是何等大的差别!
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做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做王吗?
同样,亚当一人犯罪,死就做了他的王,也做了我们这些亚当后裔的王,那么我们这些接受神的洪恩又被神称义的人,也必然会因耶稣一人的救赎行动而在生命中做王,不再是死的奴仆,而是生命中的王(将来的得永生以及现在的灵命得生与神相和、脱离罪和死的辖制)。
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以上对比的总结来了,亚当一人一次犯罪,众人都被定罪,主耶稣一人一次的义行(死而复活),众人也都被神称义,得永恒的生命。这就是福音的核心!
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19节与18节基本是一个意思,只不过过犯的焦点聚集在了悖逆上(这就是人的不信),而义行的焦点则聚集在了主耶稣的顺从上(这就是主耶稣的信),从而把主耶稣的顺从神的旨意和亚当违反神的旨意做一个对比。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这里再次提到律法,以呼应13节的内容。外添也可译为“从旁边溜了进来”,意思是亚当犯罪之后,直到摩西,律法才被颁布,是后来的,而且它的功用就是让过犯显多,本来人已经犯罪,死已经在他们生命中掌权,但没有律法,还不会显明出来,律法来了,就把人的罪显明出来,并且会越来越多的显明出来,
21 就如罪做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做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这是本段内容的最后总结,人犯罪,罪做了王,人就必死;而神的恩典,通过主耶稣的义行,做了王,就让我们因主耶稣得生,复活的生命和永恒的生命。这是神通过耶稣基督给我们这些必死的罪人带来的无比的厚恩!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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