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对上了。我对“对 Order & Stability 有过分的执着”,也思维过,就是有人想“替天行道”,而非顺天行道

遵循法律(Law)的人,有一份对自然、上帝的敬畏,不认为我们可以彻底消除某些弱点(例如彻底清零,或美女脸上没有任何缺陷,社会没有任何暗点)等。他们只要遵循Law就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剩下的交给老天爷管。在不和谐中也看见和谐,看见因果律的作用。

而那些“对 Order & Stability 有过分的执着”人,其实已经开始准备踢开上帝闹革命了。即使遵循法律,结果也还是不够好,遵循f=ma还不够,我们还要多快好省。比好还好。认定上帝不行了,我们要"替"天行道。

最后就是不顾Nature Law and Social Law的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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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觉得,美国人订立法律的时候,并不认为法律是可以任意定的,而是有点发现社会规律的意思。无论Social Law 或者 Nature Law, 都不是任意的。不能假设如果大家都想同样的(都努力维护中央的意志),就可以制定完全主观、任意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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