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还想再说几句。按说“目标管理”是很重要的,不能仅仅是例行公事的搞程序正义变成机器人。但是

目标管理 vs 过程控制;程序正义 vs 结果正义。都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按说,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为了某个目的而设立的。这个目的,就是结果正义。

但是,结果正义也可以有类型的不同。

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所关心的目标,有一个根本差别是:目标是具体的、有形的?还是无形?。就是说,结果正义到底是着相的结果,还是离相的结果。(着相、离相,是佛教词语)

美国宪法最求的结果正义里的“结果”其实是“自由”,liberty, freedom,不害别人。而不是年产值5万亿,不是人人上学等等。所以美国追求的结果“是离相的”,不着相的,是一种精神。离相,反而带来繁荣。

而中国宪法(包括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结果是着相的,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形态。着相,反而带来束缚和奴役。就像魔鬼诱惑耶稣,也是拿世间的万相来诱惑。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魔的本质就是着相,唯物主义就是着相。着相,也就是着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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