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查到,抗战时阎锡山也与日方有6次秘密谈判,41年9月双方代表在《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上签字。协定原文在里面。

原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060208/n241720547.shtml

方针

  (一)本共存共荣建设新东亚之目的,晋绥军与日本军成立停战协定,与南京政府(汪精卫伪国民政府)合作。

  (二)依据于南京缔结之中日国交调整基本条约,国内之政治及军事由中国方面自理。晋绥军之管辖区,先为山西,渐次及全华北。实力充实时即行努力统一国家,实现东亚和平。

  (三)阎锡山先任南京政府副主席及军事委员长。将来适当时机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华北国防军总司令。

  要领

  第一阶段

  (一)晋绥军与日本军缔结停战协定。

  (二)停战协定成立后,孝义县城(此时为日本占领)交予晋绥军,晋绥军即向以孝义为中心区域推进,阎长官移住孝义县城或隰县,与日本军紧密配合。

  (三)合作实现后,日本军集中于军事上必要之地区,晋绥军担任山西省内各地方之治安。其详细办法,随时与日本军商定之。

  (四)晋绥军兵力三十万,由山东、河北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武器由南京政府给以下列数目之补充:

  步枪十万枝;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九百挺;掷弹筒四千个;各种炮三百门及所需之各种弹药。

  关于粮食与服装,就地征发,由日本军予以援助。

  (五)为整理晋钞,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反共将领,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

  (七)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

  (八)以上各条,必须秘密地,并在可能范围迅速施行之。

  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督促反共和平。如不接受,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

  (二)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与日本军合作,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

  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武器费,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

  (三)山西共产军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汽车、步枪十万支、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一千八百挺、掷弹筒二千个、其他炮三百门。

  (四)晋绥军兵力五十万,由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

  (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反共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民族问题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晋绥军代表赵承绶

  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田边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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