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060208/n241720547.shtml
方针
(一)本共存共荣建设新东亚之目的,晋绥军与日本军成立停战协定,与南京政府(汪精卫伪国民政府)合作。
(二)依据于南京缔结之中日国交调整基本条约,国内之政治及军事由中国方面自理。晋绥军之管辖区,先为山西,渐次及全华北。实力充实时即行努力统一国家,实现东亚和平。
(三)阎锡山先任南京政府副主席及军事委员长。将来适当时机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华北国防军总司令。
要领
第一阶段
(一)晋绥军与日本军缔结停战协定。
(二)停战协定成立后,孝义县城(此时为日本占领)交予晋绥军,晋绥军即向以孝义为中心区域推进,阎长官移住孝义县城或隰县,与日本军紧密配合。
(三)合作实现后,日本军集中于军事上必要之地区,晋绥军担任山西省内各地方之治安。其详细办法,随时与日本军商定之。
(四)晋绥军兵力三十万,由山东、河北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武器由南京政府给以下列数目之补充:
步枪十万枝;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九百挺;掷弹筒四千个;各种炮三百门及所需之各种弹药。
关于粮食与服装,就地征发,由日本军予以援助。
(五)为整理晋钞,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反共将领,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
(七)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
(八)以上各条,必须秘密地,并在可能范围迅速施行之。
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督促反共和平。如不接受,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
(二)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与日本军合作,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
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武器费,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
(三)山西共产军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汽车、步枪十万支、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一千八百挺、掷弹筒二千个、其他炮三百门。
(四)晋绥军兵力五十万,由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
(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反共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民族问题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晋绥军代表赵承绶
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田边盛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