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政治来讲,基督教文化都坦然承认人是有缺陷的,所以不迷信个人。选举官员的时候,也就不会期待我们这次要选一个“完人”。
因为大家知道,一个人不在这里有问题,就在那里有问题,但是事情总得有人做,所以就选一个人来做吧,选了以后就放权给他做决定。
然后还共同约定(这就是宪法、法律的内容了),选上的这个人,在某些方面和领域就有发号司令的权利。宪法并没有假设这个人的号令总是对的、或必须是最合适的方案。
这里就引出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民的反馈权利。我听是要听,因为你是我们选上的。但是我们有议论的权利,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样才能在互动中不断地改进,甚至如果互动不顺利,下次投票换一个人上来。
所以,被选上的人也没有太多的心理压力,没有必须证明自己绝对正确的压力,本来就是大家都各有各的问题,只有耶稣是“完人”么。大家再不同意,你也的听我的。这就是法律。(只要总统不犯严重的罪行,如叛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