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共同体

来源: 英二 2013-04-24 11:55:1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701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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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共同体

 

语言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为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一个热点。语言是什么?如果说语言是信息的一种载体。那么信息又是什么,控制论学者(Norbert Wiener)说:“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

人类要认识世界,要表达“这个世界究竟是什么样 的”,信息就是这种表达的源头。信息可以有无数的载体,其中最熟悉的形式就是语言。所谓“语言学转向”,就是基于语言作为“信息载体”的广义化,如果把光 音也视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并把语言进一步定义为:一套有规则的符号系统。这里的“符号”就已经包括了形象和声音。而文字只是语言的一部分。

什么又是语言的交流呢?如果它就是一个对信息进 行装载和提取的过程。是利用“有规则的符号系统”进行编码和解码的过程。一方根据“规则”将符号进行组合而表达一定的信息,通过传递,接收的一方,再根据 “规则”将符号进行解释,从而提取其中的信息。这就是语言的使用过程。就如计算机CPU的指令系统,它的每一条指令的含义都是唯一的,因为负责解码的计算 机本身是根据统一的编码方式在完成电路解码。它是建立在解码者的一方是非人类的程序设计。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规则”。由于规则的存在,语 言的编码和解码才能不带任何的含糊性。然而,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在于,编码者和解码者使用的是不同的规则。千百年来,“形而上学”努力的注定无功,其个中的 原因,就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规则的差异,任何人都可能存有自己的解码规则。 因此,在一个同质化世界,如何否定“私人规则”,而构建“共同规则”,就自然的成为了一个貌似文化问题的现实问题。后现代以来层出不穷的理论思潮,将任何 事物的微观化,原子化,结构化,终结化,语言化,或把语言定义为:“一套有规则的符号系统”的努力。都是图将人类思维纳入“同一”规则的解码设计过程。

这也就能理解维特根斯坦在如何的反对“私人语 言”,“私人语言”是不存在的,因为“私人语言”只是一种自我的内在体验,“私人语言”只能被个人理解,而不能与外在交流,语言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活动,规则不能私自地遵守,因此不可能有“私人语言”。维特根斯坦在表明的这一观点,就已经给语言下了一个明确的本质定义。

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一直试图为世界的概念寻找 一种可描述的绝对的“本质定义”。维特根斯坦对这种寻找绝对的“本质定义”行为的否定,是认为概念的定义仅存在于事物之间“相互类似”的关系之中。他晚期 最著名的“家族相似”观点:“是看见了事物之间相互类似之处,并把这种类似的联系作为对概念的界定,也即这是一种可以不断外延的界定。”

“家族相似”观点否定的是“行而上学”进行思维 抽象提炼的努力,而直接的告诉说:认识事物的概念,只要把脚步停留在一开始,也就是只要看清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相似就足够了,掌握了事物之间的“相互类似” 的关系,就已经把握了这个事物的概念,因为任何逻辑提炼绝对共性的过程都是徒劳的。然而,脱离了社会语境来讨论某个概念的定义本来就是没有意义的,无论是 用“形而上学”的精确定义,还是用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定义。

如果,真如维特根斯坦所说,“语言只有在使用时才有意义。” 那么“家族相似”观点真的可能被使用吗?如果试着用“家族相似”观念去讨论问题,你将发现不可能讨论任何问题。因为“家族相似”观念无法给出“相似”这一词的任何准确含义,因而让任何思考都找不到出发点。

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为辩护“家族相似”观点提出 了成堆的例子,比如谈到网球这个游戏不用规定球要抛多高,就是“家族相似”观念在发挥作用。但这是很可笑的,因为从来没有人会根据球抛多高来区分一种球类 运动是不是“网球”。因为“家族相似”,只能让所有的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就如人类无法为“愤怒”规定一个“相似”的基准。一个被编码为愤怒的事物,在一个接受者那里可能被解码为另一种情绪。就因为“愤怒”是私人规则,而反对“愤怒”的存在是愚蠢的。就如很难为“愤怒”建构一个“共同的规则”,在林语堂视野里的“肮脏”,也很难在鲁迅那里找到“相似”之处。这是因为语言对于世界,有其无法探知的部分,就如人无法真正的知道死亡。就如被宰殺的牛给人所带來的满足,可以是农夫的,或是生物学家的,但这从来不是死亡在传达的意义。人类如果试图以语言來面对世界,人类的所知将会陷于混乱。就如巴塔耶所說:“语言以肯 定的方式所承认的最高价值,时常是经过伪装掩饰的。”因此,“智者的无能,其实正是美的非破坏性。”

以“家族相似”来定义哲学固然是要平息诸如“哲 学是什么”之类的争论。要求人类以一种简化的,数字化的方式来面对万物。维特根斯坦在他的《哲学研究》中还特地要加上个“为了特定的目的”一说。显然,要 停止这种争吵,或建构一种对于诸如“肮脏”,或“愤怒”概念的方向同一,就更像是一种“需要”,而不是在解决问题。也就如维特根斯坦的:“反对私人语 言”,一定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因为这个目的,而为“私人语言”划一条禁线。这也许是维特根斯坦的实话,作为语言本身,总是要朝向一种价值,以便呈现语言的 目的,这是语言的顽固性。那么对维特根斯坦的质疑就可以是:对于语言的述说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目的,还是为了需要?也正如罗素对维特根斯坦的评语: “你在混淆问题,维特根斯坦,你总是把问题越搞越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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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翻译。看不懂。 -玉垒关- 给 玉垒关 发送悄悄话 玉垒关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5/01/2013 postreply 18: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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