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童被撞死事件,我以为最应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小悦悦的母亲。从极为原始的情况来看,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保护人。在北美对于把幼小孩子处于危险境地(如放在家中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的无人照管;把孩子独自放在车中。。。)父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我想这也是小悦悦的母亲最为痛苦的原因。
对于撞死佛山女童的司机来说,当时在下着雨,照明条件差,看来不会是故意而为。当然事后逃之夭夭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不必指责当事人,而是如何改善路上的交通条件,如在人多的地方设置红绿灯和在路两旁添加上路灯。
对于当时路过的行人来说,同样在当时在下着雨,照明条件差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没有看清或发现,当然也有视而不救的可能。但即使是视而不救,也很难论其对错。在北美,如果有人抢银行和在遇到杀人现场,是提倡不要介入,保护自己的安全为第一的。另外,判断“视而不救”是个很“Personal”的事情,很难评判当事人的对与错。
总之我以为,佛山女童被撞死事件并不是某个社会特有的现象,有它存在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