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概念

来源: 英二 2011-01-15 11:43:0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6503 bytes)

两种自由概念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普世价值”这个词在冷战后曾经如日中天,在资本主义危机的今天仍然是横行于世。“两种自由概念”是英国学者伯林1958年在牛津大学的一次著名演讲。50年过去,在今天读这篇文章仍然是非常的有意义。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Y  ISAIAH BERLIN伯林

在近代历史上,从不曾有过这么多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的翻搅。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因此相当危险。

一百多年以前,德国诗人海涅
 (Heine) 就曾经警告法国人,不要低估观念的力量。一位教授在他宁静的书房里孕育出来的哲学观念,可能毁灭一个文 明。海涅认为康德的巨著《纯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是一把处决了欧洲 “自然神论” 的宝剑。卢梭的著作在罗伯斯庇尔的手中,变成一种沾满血渍的武器,摧毁了欧洲的旧体制。海涅并预言,有朝一 日,费希特 (Fichte) 及谢林的浪漫信仰,将由他们狂热的德国信徒,转用于抵拒西方的自由文化,因而产生可怕的效果。事实证明,海涅的预测并非完全错 误。然而,如果教授真正能发挥这种能致命的力量,那么,可不是也只有其他教授或思想家、并非政府或国会,才有办法化除他们的力量么?

我 们的哲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活动所具有的这些破坏力。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被自己在抽象领域内的卓越成就冲昏了头。这些哲学家们虽然用一种盲目的烦琐 哲学式的迂腐态度,将哲学与政治这二种不同领域分别开来,政治却仍然盘根错节地和各种哲学纠缠在一起。如果我们认为:政治思想由于缺乏稳定的素材,无法用 定型的概念、抽象的模式、或其他适用于逻辑或语言分析的精妙工具来加以处理,因此就径自忽略了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只在哲学上追求一种 “方法的统一”,从而拒绝所有无法用这个方法加以处理的素材。那么我们就等于是自暴自弃,放任一些原始幼稚的、未经批判的政治信仰左右了我们的生活。

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我们可能就无法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 动。这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中最古老的政治问题是服从与强制。“我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 “我必须服从吗?” “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

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

第一种自由称为 “消极的” (negative)自由。是回答 “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可以被容许去做,或成为某种角色,而不会受到别人的干涉?”  第二种意义的自由,称之为 “积极的” (Positive)自由,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 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

 “消极”自由的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行动的范围之内,我是自由的。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 (coerced),或是被奴役 (enslaved)了。

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 的形式——例如,我是瞎子不能阅读; 或 者,我无法理解黑格尔作品中的晦涩部分。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强制意指:某些 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因此,惟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你缺乏政治自由。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 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

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当然不能漫无限制,因为 “自然的” (natural)自由,会导致社会混乱,在这种混乱中,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剥夺。因为人类的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所以他们愿意为  “自由” 本身而限制自由。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但是,同样,个人自由应该有一 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据此,就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 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在何处,极费争论。但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 “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鱼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的人才能享有自由。

有人说过:“一个牛津大学 院长的自由,和一个埃及农夫的自由,完全是两回事。”  这 一句话隐藏着某些真实而重要的道理。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利,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 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 什么呢?正如一位十九世纪俄国激进作家所宣称的:在某些情况下,皮靴优于莎士比亚的作品;个人自由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重要需求。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 任何挫折。埃及农夫在享有个人自由之前,必须先获得衣物与医药,同时他对后者的需要 也更甚于前者。

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 弃,便是自我挫败。我们必须至少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 “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弃它,就是违逆了我们的人性本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

然则,所谓人性本质却又是什么东 西?它又隐含了哪些标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一向争论不休。然而,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自由都是 “免于……的自 由”(liberty from…)。

在古代,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把个人自由当做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理想。康多塞曾经说过,罗马人和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没有个人权利;就犹太、中国以及其他所有出现于世界的古代文明而言,情形也是一样。即使在近代西方历史上, 无论就个人或社群而论,不愿遭受侵犯、而愿自行其是的欲望。隐私权的意识,个人关系的领域自有其神圣性的意识,是来自于一种晚出的自由概念;这种自由的概念本身发展完全的时间,不太可能早过文艺复兴时代。可是,这种自由概念的式微,却将成为文明死亡,以及整个道德观死 亡的标记。但这种自由观念的第三特征可能更加重要。即:这种意义下的自由,与专制政体并非不能相容。这个意义下的自由,它所涉及的主要是 “控制的范围”。正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事实上也可能剥夺一个公民在别种形式的社会里, 所能享有的许多自由。 “谁统治我?”  “政府干涉我 多少?” 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

“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 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 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成为一个 “行为者” (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   

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 “消极”  “积极” 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要弄清楚这个现象,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 (self—mastery) 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力。最初,这也许是并无害处的影响力。“我是自 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这种想法并没有害处可言。但是,正如黑格尔学派所想探讨的:我会不会是自然的 奴隶?我会不会是我自己那种 “不受约束” 的激情的奴隶?这些难道不也同样是 “奴隶”?进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隶,有些人则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隶? 随后,人类就把这个 “自我” 看成理智、看成 “更高层次的本性”。看成 “真实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

这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更广泛的东西,一个层面的社会整体,例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以及由现在活着的人、已逝者、和末到人世者所构成的 “伟大社会” 等。这个 “整体”  是被看成 “真正的”(true)自我,它将集体的、“有机的”(organic)、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顽抗的 “成员”身上,从而获得它自己的 “更高层 次” 的自由。

在思想史上,强制他人,要将他们提升到 “更 高”的自由水平。这一类语言之所以能显得有理,是因为承认:以某种目标的名义,例如正义的名义来对人们施以强制是有理由的。如此一来,很容易认为,是为了 他们自己、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他们。于是,我们就是在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如果他们和我一样理性并且 也和我一样,了解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抵制我。

一旦采取这样的观点,其立足点就可能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 “真实” 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相吻合。

这种吊诡,经常被人揭露出来。主张说:“我知道什么对X君有好处,而他本人并不知道”,甚或说:“我为了X本人好,才忽视他的愿望”。把X实际上追求、并选择的东西,和假如X可能会去选择的东西之间画上等号,是一种可怕的作伪,是一切主张 “自我实现” (self— relization) 的理论核心。

主张说:基于某些我自己无法看到的 “好处” 的缘故,别人可以对我施以强制力,认为这样做有时会对我自己有好处, 实际上,它还可能会扩大我的自由范围,这是一回事;主张说:“如果对我有好处,那我就不算是被人强加压力,因为不论我自己是否知道,这是我的意志本身 要求我这么做的,而且,不论我这可怜的臭皮囊,我这愚蠢的脑袋,如何强烈地反对它,不论我如何绝望地反对那些由于仁心善意,而努力把它强加在我身上的人 士,我仍是自由的、或仍是真正自由的。”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积极的” 自由观念,认为自由即是 “自主” (self-mastery), 实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之意。已经轻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为二;其一是先验的、支配的控制者,另一则是需要加以纪律、加以约束的一堆欲望与激情。这个事实证 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导源于自我、个人的看法。对人施以足够的操纵,则自由是什么意思,便唯操纵者的意愿是从。近代历史已经昭然显示,这个问题不只是个学 术问题而已。

总结来说,“消极的”  “积极的” 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对比,与区别正相一致。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 “积极” 自由的意义,我们要问的是:“谁 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 而不是去问:“ 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

民 主与个人自由间的关连,远比拥护者所认为的稀薄。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同样深刻。而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欲望,或许还发生得更早。但是,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 这个 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 “消极的” 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 “积极的” 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 “积极的” 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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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分享。这个翻译读着还挺顺的。 -viewfinder- 给 viewfinder 发送悄悄话 viewfinder 的博客首页 (119 bytes) () 01/15/2011 postreply 12:13:17

    谢谢分享。自由和限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限制 -萌萌儿- 给 萌萌儿 发送悄悄话 (1510 bytes) () 01/15/2011 postreply 1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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