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六四...


关于您的"一曰,‘不得改变身份’。具体应用的是,出国时是访问学者,不得改变身份去念博士。....;二曰,‘不经使馆批准,擅自去他国就读或工作,作叛国罪论处’。"而言, 如果您"1989年六四发生时,已在国外近三年,",作为出国访问学者,您当然要服从国家的要求,如果没有国家的容许,您当然要根据规定回国为所在单位服务.

因为您出国时,是国家在众多人选的情况下选择了您,您在出国期间拿着国家的工资,当时国家还给您了制装费,出国回国的机票是由国家负担的,您的研究项目也是国家的研究机关之间安排的,您不是自费留学,您的花费和机会是国家给的,您花的是中国人民的钱,您应该回国.

当时中国科学院有规定,如果您想在国外进行深造,当单位不同意时,您可以回国工作两年后,辞职或暂时离职后,自费和自行联系出国...

当时和现在不同,国家需要人材,培养人材不易.人要有良心,不能太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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