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许多同学对自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然这种轻视大多来自于对自我的误解,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纠正。深刻的认识需要过程。这片所说的自我与责任和正义有关。什么是责任?什么是正义?在回答这些之前,我认为必须首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责任和正义来自何处?”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责任和正义的内容和性质。如果你的回答是责任和正义来自社会和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团体、政治家、领袖或者任何他人和集体,你只是看到了责任和正义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深入地触及责任和正义的基础和本质。
责任和正义的基础和本质是什么?我的看法是这样的:责任和正义的基础和本质是自我。这样一来,自我就变得重要了。认识自我就成了认识的本原。为什么说责任和正义的基础和本质是自我呢?因为自我是团体和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没有自我就没有团体和社会。需要注意的是,我说的是“自我”,而不是作为动物的个人。自我与个人的根本区别是它们的形态。自我的形态是思维形态,个人的形态是具有广延的形态。当我说团体和社会的时候,一般指的是一个自我与其他自我的相处形式,而不是作为动物的个人与其他动物性个人的相处形式。作为动物的个人在缺乏自我的状况下相处的结果只能是动物性的你争我夺、或者在许多情况下你死我活,这是动物自活自利的本性所决定了的。可是一旦个人具有了自我的时候,这种具有自我的个人就把自己的动物性控制到了这样一个程度,就是不再让自我的分裂成为主体间相处的主要障碍。所谓自我的分裂就是个人的动物性占据上风,使得本真的自我被遮蔽。
人的社会和团体的存在并不等于自我的当然集合。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缺乏本真自我的团体和社会就是所谓乌合之众。这样的团体和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和正义。这里,“有”就是“建构”的意思。建构责任和正义需要什么?需要人。人能够建构责任和正义。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样的人建构什么样的责任和正义。一个充满了贪污犯的社会和团体,它只能建构符合于大多数贪污犯利益的所谓责任和正义。我把这样建立起来的责任和正义叫做“所谓责任和正义“,因为这里的“责任和正义”只是名称和符号,在一个非正义和缺乏责任感的团体和社会里面,非正义和缺乏责任可以堂而皇之被称作是正义和责任。是非颠倒成了习惯。那么在这种是非颠倒的处境里,我如何去分别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和责任、什么是貌似正义和责任呢?标准只能是自我——本真的自我。所以对本真自我的深入认识意义深远。
这样一来,回答“什么是责任?什么是正义?”,变成了回答什么是自我的问题。因为只有澄清的本真自我,才能从这个本真自我出发,去制定责任和正义。反过来说,从一个非本真的自我出发去制定的责任和正义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和正义。
延伸一下这个观点,我可以说这样的话:如果我在一个社会中看不到基本的责任和正义存在,我首先要检查自己,看看我自己有没有我希望得到的责任和正义,也就是说我自己能不能给予我自己我所需要的责任和正义?进一步说,也就是看一看我自己有没有那个建构责任和正义的自我的存在作为基础?如果我没有,我不可能建构真正的责任和正义。以我为组成部分的团体和社会也就少了一份建构真正的责任和正义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团体或社会充斥着没有自我的个体,我的结论只能是这个团体和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责任和正义。
再延伸一下这个观点,另一个结论就是类似于楼下数位同学谈到的“推委责任”的问题。没有本真自我的人习惯于将问题推诿到别人身上去。这里是有深层原因的。责任好比一件重担,它需要一幅厚实的肩膀来承担。这里的“肩膀”就是本真自我。一个缺乏自我的人无法去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把责任推委给他人。在一个大家都没有自我的团体和社会里,责任、罪行和错误必然都会推倒他人的头上去。这个是毫无疑问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