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说有做某事的权利,不就是在那儿说必须做某事。最简单的例子是,我们(啊,除了天主教徒)大多觉着人有离婚的权利。这可不是说我们都非得离婚不可
权利,意味着你可以选择。李同学没有逼着你去和同性性交也没有说你得带着鞭子去看你的爱人 - 当然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这样做。
一个,性生活无论如何还算是件隐秘之事(也有些例外)。既然我们大都不想当众活色生香地表演真人秀,又谈何败坏社会风气?
打个比方,当众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一般作为犯罪行为要被抓起来的。不过,我想住在荒岛上的鲁宾逊先生在解手的时候大概不会过于在乎找个没人的地方 - 原来就没人在那儿看嘛。
但是,倒过来过于关心别人在床上干些啥,怎么干的,倒很有可能触犯法律 - 偷窥罪啊!厚厚厚。
再说到底,个人觉得,在两厢情愿两情相悦的前提下,和谁睡觉或者性交姿势如何对判断当事人的道德水准起不了太大的作用。相反某些满口道德文章的君子淑女们,实际祸害的人倒要多得多。
怎么也看不懂。。。
本帖于 2009-09-17 13:07:06 时间, 由普通用户 小小花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