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老被辩证关系绕进去了由“此”可见一斑。 这个“此”就是你说的“首先是两者在支付的时间顺序上的差异。......红包则是在服务的行为尚未发生之前就预先支付的。” 既然“红包则是在服务的行为尚未发生之前就预先支付的”,那红包怎么可以是主对仆的谢恩呢? 谢恩,谢恩,总得有恩可谢才谢恩的吧?先有“恩”,后有“谢恩”。不然的话谢的什么恩呢? 唉,还真不知道咱有没有把这么复杂的问题说清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