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没觉得我是把定律看成先于suibstance(我猜你说的实体是试着对英语的substance进行汉译)。。。恰恰相反,本文是在一一列举生活中与第二定律相类比的现象,并未以一个简单的定律的形式提出来。。。这也就是我为什么称之为“第二定律的社会表述”而不是“社会学第二定律”。。。。。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我反对将之称为“社会学第二定律”。。。如果,大家觉得那样更反映客观,可以就那样称。。。真理属于大家,不属于个人。。。。。。谢谢讨论
首先,我不在意思路是否西化。阐述真理比什么化更重要
本文内容已被 [ 慕容青草 ] 在 2009-08-13 09:30:05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