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有无民族自决权?
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民族问题。它也可以延伸到各类族群,不论地域、宗教、文化、语言和其他族群,都可作出相同推论。
说到底,就是在现存国家体制内,一个特定族群根据自身的特殊性,要求脱离当下所属的政治实体,是否有宪法根据?
本藩认为,如果国家宪法本身就有注明由各族群共同自愿组成,那么某一特定族群要求脱离国家,这一要求具有宪法根据的。
但如果宪法注明国家由多民族组成,而组成的过程,不是通过国君婚姻,地域联盟等形式,而是通过武力征服等战争形式,那么这一要求,就不具备宪法根据。
因为当初该族群成为国家之一部分,其政治前提,就是国家不再认该族群为国家之敌。成为国家之一部分,是族群得以生存的代价。
至于国家形成以后,才形成的现代族群,比如各种利益群体,就更无宪法基础提出这一要求,因为这些族群形成和存在的前提,就是国家本身。
在没有宪法基础的条件下,提出族群自决,也是对宪法的存在,及其它所保证的一切政治权威和社会生活,进行根本性的挑战和威胁。这是对国家开始战争行为。
在各国宪法中,对此项行为,都定义为叛国罪。
叛国罪不同于一般的违宪行为。后者包括所有宪法不允许的行为。而叛国罪,所谓high treason,则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项。这是据于它对宪法的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威胁和破坏。
所以在各国宪法中,叛国罪往往是法律所定义的最严重罪行,比一般刑事罪中最重的一级谋杀,尚要罪加一等。是极刑中的极刑。
所谓西方国家没有政治犯,这是非常荒唐的说法。对政治犯罪的定义,是所有现代国家保障宪法的起点。所有西方媒体所说的“政治犯”,其实是反对政府的某项政策,而不是在根本上对抗国体的人士。对抗国体,往往会被称为“恐怖分子”或“无政府主义分子”,比如以前的日本赤军和爱尔兰共和军等等。
而西方媒体对以往苏联和中国的反国体人士,却往往不是归类于“无政府主义”,而是把他们描写为公共空间内部的异议人士。这是一项基本的策略性的混淆,流毒极广,应加厘清。
现代国家各族群,对于国家宪法内容中的具体规条有所不满,这是现代国家中最为普遍的现象,毕竟,社会在不停变动和进步之中。
但这种不满的唯一具有宪法基础的表述,就是通过公共空间的讨论和代议制度产生的民意代表,进行修宪。
所以本藩对老共的建议也就是,如果要平息族群对国体的挑战,首先,要在宪法内部明确定义毛后中国的组成机制,具体用语当然可以比较缓和,但意思必须明确,坚决打掉所谓民族自决权,并且明确定义叛国罪。这一点,要对诸大组群讲透。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代议和民意传递体制,俾使民情舆情与国家行政不会背离过多。如果疆藏等地的少数民族的情绪,能够空开在公共空间内部得到充分展开和讨论,本藩认为,即便西方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挑拨,其效力会明显递减。老东毛爷爷说,外因都要通过内因起作用。煽动是肯定存在的,但不能因此忽略了民间存在的不满。
解决不满,首先要为发泄行为画一个圈,也就是确立国家和宪法的权威和暴力使用权。然后疏通渠道,让其有所发泄,也就是完善民意传递和公共空间机制,让民间的意见,构成国家行政基础。
当然,设计合乎中国现实的代议体制,需要极大的智慧,也负有极重的后果,因为,代议制本身的设立,不是代议制度运作的成果。而国家此后的发展,都要依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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