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祖国的进步:“互联网,不是法外真空地带”(ZT)

来源: 2007-12-18 11:31:1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李北陵 --文)

上传百余篇色情小说,为李某在“赛浪网”申请注册的博客带来10万次的点击率。可这个做着博客发财梦的糊涂人万没想到,色情的点击率也让他戴上了冰凉


的手铐——李某近日被刑拘,成为北京首个因利用博客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刑拘者。(5月18日《重庆晚报》)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互联网,不是法外真空地带;网上行为,一样不能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

中国网民已经达到1.44亿,互联网迅速融入大众日常生活,网上个人博客与网上论坛、网上留言板,一并成为大众日常发表信息、评论和浏览的平台。

然而,与之相应,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有所增加——有的无端造谣生事,有的肆意骂人辱人,有的公开传递黄色淫秽信息,有的随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而这些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人心存侥幸,以为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以致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网络无边,不等于自由无度,所有在现实世界适用以防止罪案的法律法规,其实都适用于网上世界。个人博客虽属个人空间,但其内容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当受公民道德和相关法律约束。互联网上的不端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一样会受到谴责;如果触犯了法律,同样要受到惩处。

即便开放如美国,也有较为健全的相关法律约束网上行为。

社会各种组织机构,也有规范制约网上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国会山一名参议员的助手,用笔名在网上发表了一部“日记”,记录了她与6个“国会山情人”幽会的事情。尽管她的博客读者“喜爱”,但国会山还是坚决解雇了她,理由是她“不恰当地利用了”参议院的设备和工作时间,向因特网上传内容不妥的材料。

被认为“最具自由度”的香港,对网上行为也有法律制约。

最近,一名男子在网上留言板招募所谓“快闪强奸党”,公然动员轮奸妇女,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就不但遭到舆论谴责,也被法院裁定煽惑他人结伙轮奸女子及有违公德两项罪名成立,等候法官判刑。虽然,按照香港现行法律,案中有人受害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互联网容易聚集志同道合的网友,并可能将网络世界的幻想变成现实世界的罪行,其对社会的威胁和危害不可低估,虽案中暂时无人受害,但法官认定这是一个危险的“警号”,法律不能坐视不管。

作为个案,北京的网民因利用博客传黄首次被刑拘,不但对全国公众网上行为具有警示意义,也对各地运用法制手段阻遏互联网犯罪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但我以为,因博客传黄受到处罚的不能仅仅是博客作者,网站以利益诱人开博乱发信息而不加约束,导致违法犯罪,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博客才能在自律与他律共同作用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