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平断言因为和薄有关的犯罪有谷开来参与,所以必须按“共同犯罪”起诉。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是把通俗概念“有他人参与的犯罪”和严格的“共同犯罪”法律解释混为一谈。 一项犯罪可能有他人参与,但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检查官必须按“共同犯罪”起诉。检查官完全有权分别起诉,另案处理。 所以文章的第一节中的观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