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的500万贪污罪证据充分。

来源: 2013-08-26 15:00:4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薄的500万贪污罪证据充分。

公诉人在法庭出示证据表明:
  2002年4月9日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那么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为什么把钱转给赵某某呢?
  赵某某证言说: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
所以这500万贪污过程是由谷开来和王正刚操控的。

谷开来和王正刚是怎么联系上的呢?是薄熙来中介的。
  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
  王正刚的证词说:薄谷开来给我打电话约到沈阳其友谊宾馆的家中见面,见面后,我就说上级某单位有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说我已经知道了,说领导已给我交待了,她说这件事情她已经完全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某某处理这个事情。

薄薄熙来中介的过程是:
  王正刚第一次找薄说有500万很安全的钱,问薄要不要。薄说再考虑考虑。
  过了十几天,王正刚第二次找薄,提出可以通过谷开来的律师事务所收钱。薄同意了,并给谷打了电话。
所以此事薄熙来知情而且授意。薄在供词(笔录)和法庭上都承认了。

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薄在法庭上的证言也承认这一点: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我们心平气和地客观考虑一下:
  如果王正刚第一次提500万的事,如果薄为人正直,就会严厉斥责王正刚腐蚀干部,则王正刚不会提第二次。
  如果王正刚第二次提500万的事,如果薄为人正直,就会严厉斥责王正刚腐蚀干部,则王正刚不会去找谷开来,转款的事不会发生。
薄反复强调他没有贪占的主观故意,若真如此,那为什么不严厉斥责王正刚腐蚀干部,还打电话告诉谷开来关于王将送钱的事?
所以薄说的“没有贪占的主观故意”不成立。薄犯了贪污罪的证据是充分的。

再有,从薄的笔供(笔录)来看,薄不懂法。“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
公款私用的法律名称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的要件是有归还意愿(三个月左右)。薄和谷收了钱十年不还,显然没有归还意愿所以是贪污而不是“挪用公款”。

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贪污312万,判14年。
本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茂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127249.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被告人杨X茂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X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http://www.lawtime.cn/cases/article/case_26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