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再有,“挪用公款”要有归还意愿,而且时间不能太长。王正刚给薄、谷开来的这笔钱,薄、谷并没有归还愿望,而且事实上10年未还,所以不属于“挪用公款”,而是贪污。
薄不懂法,所以认为公款私用(挪用公款)不是罪,自己只是有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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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xwu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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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13:03:18